问题四:正在准备申报Ⅰ期临床试验时发现,根据药效和安评结果计算的Ⅰ期临床的起始剂量为拟申报规格的一半,能否按照确定的处方减半后制备制剂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剂量爬坡的起始剂量。
答:作为创新药物,有时需要反复探索临床合理的剂量;特别是特殊剂型和口服一些制剂,还需考虑处方工艺对制剂的影响。建议参照前期研究结果申报系列规格,便于临床探索和上市后临床使用;最终依据临床研究结果确定合理规格。
问题五:某治疗药物的Ⅲ期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需在试验期间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时使用某一基础药物(如钙剂),为保证各个中心的一致性,拟计划使用国外同一家公司生产基础药物,但该产品没有在中国注册上市,是否可行?
如果按照法规不能采用上述未在中国注册的制剂,在这项试验中可能各个国家就需要采用自己本土注册上市的基础药物(如钙剂),中心在对这项临床试验报告进行审核时是否会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基础药物有疑问(不同的钙剂来源是否影响试验结果)?
答:作为对照药,应选择在当地获得批准上市,并有充分安全有效性数据的药品,这样才能起到对照药的作用。本试验中可以采用各个国家本土上市的基础药物;作为基础治疗其活性成分含量应相同(如以钙计算的量最好基本一致),这样在整合多国家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时,可尽量减少由于基础药物(如钙剂量)的差异而影响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疗效比较。
问题六:某获得临床批件的3.1类药物,在日本和欧盟均是以“孤儿药”获得上市的。像这类治疗罕见病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是否可以减少病例数?
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的要求,应该在申报临床阶段提出减免临床试验或病例数的申请。如果该品的适应症有可靠的流行病学资料证实为临床发病率很低的疾病,且该药上市确能符合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对于该品病例数要求可以有特殊的考虑。此类药物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