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借用检测人员的问题?

浏览0 回复31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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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不可兼职。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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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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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准则》对借用并没有规定!按说法无规定皆可为。鉴于《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所以如果在借用时建立临时聘用合同,在临时聘用合同中约定借用期间不再在原实验室工作,并按借用实验室体系完全纳入管理,这样应该是可以的。
bou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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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注意《准则》对借用并没有规定!按说法无规定皆可为。鉴于《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所以如果在借用时建立临时聘用合同,在临时聘用合同中约定借用期间不再在原实验室工作,并按借用实验室体系完全纳入管理,这样应该是可以的。
不同意,新《准则》4.1.4条恰恰是为了保障检测活动安全、公正、诚信。如此是风险较大!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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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oucm(boucm) 发表:
不同意,新《准则》4.1.4条恰恰是为了保障检测活动安全、公正、诚信。如此是风险较大!
只要不同时,便不违规。现实中借用人员比较普遍,总站借用省站或某些市级站人员,省站借用市级甚至县级站的人员,尽管是打着基层人员学习交流的名义,但实质不就是临时借用帮忙。
rq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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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准则要求好像不能借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影响公正。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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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rqycn(rqycn) 发表:
按照新准则要求好像不能借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影响公正。


      《准则 》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没有“借用”的文字规定。
      现实中在人员使用上变相违规的现象较多,最多的就是不挂名的兼职、咨询、分析检测,甚至入股(包括有监测站的站长用家人姓名来入股),在评审时到其它实验室充当枪手、应付评审到其它实验室充当授权签字人、甚至技术负责人等现象也娄见不鲜。这些现象对“公正性”是有影响的,但是面对这种在其他实验室不挂名的兼职,或者挂名但又签有不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自我承诺(或劳务合同),也只能说形式上不违规,但实际存在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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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4 13:52:38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zhao1hao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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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是肯定不可以的,违反了不得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的要求。
当然,如果你能把这事做的没人能发现,应应急问题还是不大的。
但你不要想留下借用的文件和证据还想通过评审。要么你就给办一套假社保,但这样的风险很大,首先你不可能从非同行借用,其次也不太可能跨省借用,而CMA的老师都是省内的,很容易碰上熟人就穿帮了。
漫步留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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