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项目不合格客户要求删掉不合格参数出报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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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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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全部测试的,但是检测的结果是有些参数不合格,客户就会要求删掉这些不合格的参数再出报告。


  “ 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全部测试的”,实验室必须全面执行合同,一丝不苟地履行“全部测试”的义务,给出“全部测试”结果。当然不能遗漏或删除“有些参数不合格”的数据。如果遗漏了或应顾客口头要求删除了不合格数据,万一因此造成“天塌地陷”不可挽回的事故,例如机毁人亡、严重污染、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实验室有口难辩,将会“吃不了兜着走”,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验室且不可做删除检测数据的傻事。
  如果“客户要求删掉这些不合格的参数再出报告”,这叫做“顾客的要求”。“顾客是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实验室必须遵从,否则也就没有这碗“饭”,而“饿死”了。
  针对客户要求删掉报告中的不合格参数,本人建议采取的办法是与顾客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写明顾客要求检测的参数名称和检测要求。原合同已完成,保持不变并记录在案,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承诺和义务,应各自践诺和完成。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给出新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当然可以不给出没要求检测的那个不合格参数的数据。因为履行新合同只开个检测报告,没重新检测,经济结算可由双方协商适当减免。万一因那个不合格参数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和纠纷,实验室有完成的两份合同可以应对。检测报告的使用责任是顾客,产生的不良后果是顾客对两份检测报告的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室自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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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 11:55:4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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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 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全部测试的”,实验室必须全面执行合同,一丝不苟地履行“全部测试”的义务,给出“全部测试”结果。当然不能遗漏或删除“有些参数不合格”的数据。如果遗漏了或应顾客口头要求删除了不合格数据,万一因此造成“天塌地陷”不可挽回的事故,例如机毁人亡、严重污染、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实验室有口难辩,将会“吃不了兜着走”,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实验室且不可做删除检测数据的傻事。
  如果“客户要求删掉这些不合格的参数再出报告”,这叫做“顾客的要求”。“顾客是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实验室必须遵从,否则也就没有这碗“饭”,而“饿死”了。
  针对客户要求删掉报告中的不合格参数,本人建议采取的办法是与顾客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写明顾客要求检测的参数名称和检测要求。原合同已完成,保持不变并记录在案,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承诺和义务,应各自践诺和完成。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给出新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当然可以不给出没要求检测的那个不合格参数的数据。因为履行新合同只开个检测报告,没重新检测,经济结算可由双方协商适当减免。万一因那个不合格参数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和纠纷,实验室有完成的两份合同可以应对。检测报告的使用责任是顾客,产生的不良后果是顾客对两份检测报告的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室自然免责。
如果这样操作自然比较周全,事实上实验室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样的报告结果是同客户合同约定的就可以自保了。CMA准则中之所以不做这样的要求,估计也是考虑实际上根本无法杜绝客户分拆报告的要求。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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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合同变更下不就得了
如果这样操作,CL52的要求也就无效了,事实上可能也确实没有作用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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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严肃点来说,是不可以的,CNAS条款里有明文规定的
但是具体操作~~~嘻嘻~~~你懂的
vivi的厚黑学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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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3328524(m3328524) 发表:
有些参数是必须严格控制的,这种参数不管合同怎么要求都必须做,其他的,实在不行了,把合同改了不就成了。
什么参数必须严格控制,什么参数又可以修改合同,这个度实在难把握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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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现在CNAS和CMA差不多快一样了,CMA的审核以后可能会根据CNAS的要求来做。
同意,不过关于这个不可拆分报告的描述在CL52有,在CMA中却没有,想不通???
高冷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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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同意,不过关于这个不可拆分报告的描述在CL52有,在CMA中却没有,想不通???


我们是cnas实验室,也是cma实验室,做环境检测。
我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对职业卫生的常规检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是不允许拆分报告,不允许修改不合格数据的。对检测标准里有明确布点规则的,也不允许删减不合格数据所在的检测点位。除非重新采样且复测合格,可以替换原不合格数据,重新采样且仍不合格,那还是按实际数据出。
其次,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如果客户要求只出合格数据,那我们就出两份报告,一份包含不合格数据的全部项目的报告,另一份按客户要求出报告。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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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如果这样操作,CL52的要求也就无效了,事实上可能也确实没有作用
这样不违反CL52的要求啊,合同变更是允许的,CL52的要求是要按合同上的项目出具报告,现在客户通过变更合同减少项目,难道报告还要按旧合同执行么?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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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法律法规(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强制检定法规等等)规定的检测要求,就是强制的检测要求。法律法规强制的检测要求大于顾客的要求,容不得顾客提要求,顾客要求检测必须检测,顾客不要求检测的,也必须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随意减少被测参数的测量,给出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检测信息。法律法规以外要求的检测项目以顾客的要求为关注焦点,顾客要求的必须检测,顾客不要求的可以不检测,检测参数应该以合同或技术协议的方式书面规定。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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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如果这样操作,CL52的要求也就无效了,事实上可能也确实没有作用
  CNAS-CL52是CNAS-CL01的应用要求,是实际工作中对贯彻实施CL01的补充说明,因此也不能说“无效了”。CNAS-CL52的5.10.1条a)款的注有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这实际上是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这么办的,否则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合同怎么规定的,必须履约合同,出具合同规定的完整检测报告。
  “合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是检测没完成前。已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合同也就无法变更。如果顾客感觉到有一个检测参数需要删除,那就请他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中删除不需检测的参数。然后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的检测任务,给出第二份检测合同的检测报告。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前面所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任务,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顾客为了节约检测费用或其它不可言明的原因提出减少某个参数的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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