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同意这样严谨的做法
CNAS-CL52是CNAS-CL01的应用要求,是实际工作中对贯彻实施CL01的补充说明,因此也不能说“无效了”。CNAS-CL52的5.10.1条a)款的注有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这实际上是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这么办的,否则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合同怎么规定的,必须履约合同,出具合同规定的完整检测报告。
“合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是检测没完成前。已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合同也就无法变更。如果顾客感觉到有一个检测参数需要删除,那就请他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中删除不需检测的参数。然后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的检测任务,给出第二份检测合同的检测报告。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前面所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任务,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顾客为了节约检测费用或其它不可言明的原因提出减少某个参数的检测要求。
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职业卫生对布点好像有要求的,少了点报告就有问题了,最多客户投诉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准确,不可能要求实验室删掉不合格点的。其他普通项目还是拗不过上帝之手!
我们是cnas实验室,也是cma实验室,做环境检测。
我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对职业卫生的常规检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是不允许拆分报告,不允许修改不合格数据的。对检测标准里有明确布点规则的,也不允许删减不合格数据所在的检测点位。除非重新采样且复测合格,可以替换原不合格数据,重新采样且仍不合格,那还是按实际数据出。
其次,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如果客户要求只出合格数据,那我们就出两份报告,一份包含不合格数据的全部项目的报告,另一份按客户要求出报告。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NAS-CL52是CNAS-CL01的应用要求,是实际工作中对贯彻实施CL01的补充说明,因此也不能说“无效了”。CNAS-CL52的5.10.1条a)款的注有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这实际上是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这么办的,否则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合同怎么规定的,必须履约合同,出具合同规定的完整检测报告。
“合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是检测没完成前。已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合同也就无法变更。如果顾客感觉到有一个检测参数需要删除,那就请他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中删除不需检测的参数。然后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的检测任务,给出第二份检测合同的检测报告。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前面所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任务,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顾客为了节约检测费用或其它不可言明的原因提出减少某个参数的检测要求。
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非常赞同您“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对这个备注的看法是:这个备注感觉CNAS想让实验室去主动规范市场,防止出现可能导致的对报告错误的理解。
事实上这个备注所规范内容取决于目前的市场到底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是买方主导市场,CNAS对实验室的这个要求就无法执行。可能也是因为这一点的考虑没有被加入到CMA的准则要求中吧!
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这两份报告,在编号上有联系吗?还是说随机?
我们是cnas实验室,也是cma实验室,做环境检测。
我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对职业卫生的常规检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是不允许拆分报告,不允许修改不合格数据的。对检测标准里有明确布点规则的,也不允许删减不合格数据所在的检测点位。除非重新采样且复测合格,可以替换原不合格数据,重新采样且仍不合格,那还是按实际数据出。
其次,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如果客户要求只出合格数据,那我们就出两份报告,一份包含不合格数据的全部项目的报告,另一份按客户要求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