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项目不合格客户要求删掉不合格参数出报告可以吗?

浏览0 回复47 电梯直达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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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32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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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什么参数必须严格控制,什么参数又可以修改合同,这个度实在难把握
难以把控,但没办法,企业必须生存,不是吗?这种样品,你得再重新检测,可能是取样问题,也可能是样品问题,另外,这种样品记得进行公司留样。
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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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NAS-CL52是CNAS-CL01的应用要求,是实际工作中对贯彻实施CL01的补充说明,因此也不能说“无效了”。CNAS-CL52的5.10.1条a)款的注有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这实际上是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这么办的,否则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合同怎么规定的,必须履约合同,出具合同规定的完整检测报告。
  “合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是检测没完成前。已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合同也就无法变更。如果顾客感觉到有一个检测参数需要删除,那就请他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中删除不需检测的参数。然后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的检测任务,给出第二份检测合同的检测报告。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前面所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任务,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顾客为了节约检测费用或其它不可言明的原因提出减少某个参数的检测要求。
同意这样严谨的做法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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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我们是cnas实验室,也是cma实验室,做环境检测。
我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对职业卫生的常规检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是不允许拆分报告,不允许修改不合格数据的。对检测标准里有明确布点规则的,也不允许删减不合格数据所在的检测点位。除非重新采样且复测合格,可以替换原不合格数据,重新采样且仍不合格,那还是按实际数据出。
其次,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如果客户要求只出合格数据,那我们就出两份报告,一份包含不合格数据的全部项目的报告,另一份按客户要求出报告。
职业卫生对布点好像有要求的,少了点报告就有问题了,最多客户投诉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准确,不可能要求实验室删掉不合格点的。其他普通项目还是拗不过上帝之手!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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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这样不违反CL52的要求啊,合同变更是允许的,CL52的要求是要按合同上的项目出具报告,现在客户通过变更合同减少项目,难道报告还要按旧合同执行么?
CL52  5.10.1a)

注: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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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CNAS-CL52是CNAS-CL01的应用要求,是实际工作中对贯彻实施CL01的补充说明,因此也不能说“无效了”。CNAS-CL52的5.10.1条a)款的注有这样一段文字:“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这实际上是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必须这么办的,否则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合同怎么规定的,必须履约合同,出具合同规定的完整检测报告。
  “合同变更”是允许的,但必须是检测没完成前。已完成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合同也就无法变更。如果顾客感觉到有一个检测参数需要删除,那就请他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中删除不需检测的参数。然后实验室履行第二份合同的检测任务,给出第二份检测合同的检测报告。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前面所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任务,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顾客为了节约检测费用或其它不可言明的原因提出减少某个参数的检测要求。


      非常赞同您“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对这个备注的看法是:这个备注感觉CNAS想让实验室去主动规范市场,防止出现可能导致的对报告错误的理解。
      事实上这个备注所规范内容取决于目前的市场到底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是买方主导市场,CNAS对实验室的这个要求就无法执行。可能也是因为这一点的考虑没有被加入到CMA的准则要求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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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4 22:14:18 Last edit by andychan59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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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非常赞同您“提醒实验室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对这个备注的看法是:这个备注感觉CNAS想让实验室去主动规范市场,防止出现可能导致的对报告错误的理解。
      事实上这个备注所规范内容取决于目前的市场到底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是买方主导市场,CNAS对实验室的这个要求就无法执行。可能也是因为这一点的考虑没有被加入到CMA的准则要求中吧!


  完全赞同你的观点。计划经济时期属于卖方市场,法律法规的强制行为也属于卖方市场,CMA的大多数检测项目属于政府行为也属于卖方市场,因此只存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的要求,政府的要求,不存在“顾客要求”,实验室也就遇不到这种问题,用不着处理这种问题。如你所说,这个要求也就“没有被加入到CMA的准则要求中”。
  计量检测步入市场经济,实验室走向企业化后,计量检测随之也就进入买方市场。顾客愿意“买”谁的服务,他就有饭吃,就能生存,不愿意买谁的服务,谁就没饭吃。因此“顾客的要求”变为至关重要,“顾客为关注焦点”成为了最重要的管理原则。CNAS实验室认可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所以实验室在满足顾客要求以确保“饭碗”的前提下,实验室在解决生存和饭碗的同时,还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工作失误而“吃不了兜着走”,惹来天塌地陷之祸。在与顾客签订合同时应慎之又慎,签订之前应合同评审,签发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交给顾客的产品)严格遵守合同,千万不可随意删除合同规定应该给的哪一个被测参数的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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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4 23:09:14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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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我们是cnas实验室,也是cma实验室,做环境检测。
我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对职业卫生的常规检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是不允许拆分报告,不允许修改不合格数据的。对检测标准里有明确布点规则的,也不允许删减不合格数据所在的检测点位。除非重新采样且复测合格,可以替换原不合格数据,重新采样且仍不合格,那还是按实际数据出。
其次,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如果客户要求只出合格数据,那我们就出两份报告,一份包含不合格数据的全部项目的报告,另一份按客户要求出报告
这两份报告,在编号上有联系吗?还是说随机?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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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CL52  5.10.1a)

注: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
这里“不得随意”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是随意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出了?随谁的意?
高冷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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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这两份报告,在编号上有联系吗?还是说随机?
编号有联系,还是同一个委托编号,只不过报告编号多加个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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