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淼淼86(v3142353) 发表:
计量院说是给,但到时提出来,计量院直接给出校准证书了,
校准费用是检定的三倍,领导不舍得都出校准证书
检定规程上不是都能根据等级查到不确定度的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常比较牛,表现为强势。认为《检定证书》没有要求必须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强制性规定,除非检定规程有要求要给。于是也就懒得算,一口拒绝。
2、送检单位事先未与承检机构协商好,也未在委托合同中注明需求。
3、送检单位事先没有做功课,等到外审时被审核员发现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时再来采取补救措施。这种问题往往出现在通过了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或校准实验室,没有很好地去学习领会CNAS的标准。
4、送检人员自己也弄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被承检机构一忽悠,就无计可施,不知如何是好,也说不出索要的理由。
根据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第4.3条c)款之规定,可以要求承检机构重新出具一份带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替换原《检定证书》。或者另外出具一份与原《检定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2、如果承检机构仍然不干,可以向承检机构所要检定原始记录数据自行评定。 以上两点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以下是为避免后续发生类似事件要做的工作: 3、在委托送检前,与承检机构做好沟通,说明索要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理由,在委托合同中写清楚。 4、提供以下标准文件有关条款之规定,作为索要理由的支持性见证材料给承检机构看。如果承检机构拒绝,应给出合理的解释与理由。标准1: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定(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如: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标准2: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6.2.1条
拿出以上两个标准给承检机构看,估计承检机构也就牛不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