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加州提案扩大RoHS对电子电器物品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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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提案扩大RoHS对电子电器物品管制范围

美国加州众议院于2006年5月31日表决通过A.B.2202修正案,扩大加州含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之电子物品管制范围。该法案虽获得许多环保团体的支持,却在参议院拨款委员会(Senate of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胎死腹中。加州众议院议员Saldana于2006年12月4日重新提出与A.B.2202相当类似的AB 48法案,修正现行加州RoHS法案之管制范围,由「特定电子物品」(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扩大到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本法案预计于2007年1月3日至2007年4月7日之会期展开相关法制作业程序。

2003年通过之「电子废弃物回收法」中规定,违反欧盟RoHS指令中四项重金属含量而在欧盟禁止销售的特定电子产品亦无法在加州贩卖,特定电子产品的定义仅包含超过4英吋(以对角线量测)之屏幕及显示器之电子产品。AB 48法案则将管制范围扩大至包含:
(a)使用电流或电磁之设备,或产生、转换、量测电流或电磁之设备;
(b)2002/96/EC(WEEE指令) Article 2所定义的设备;
(c)交流电压低于1,000伏特、直流电压低于1,500伏特的设备;
(d)RoHS指令Article 2.1所定义的设备。

AB 48法案排除以电线安装于电力系统或机械系统,且无法轻易分离之固定安装电子设备(易携带之插电电子设备不在上述定义范围)。

此外,AB 48法案亦豁免:
(a)RoHS指令未提及之电子设备或零件;
(b)为符合消费者健康、安全要求而含有特定物质之电子设备;
(c)回收再生之电子产品;
(d)用以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之维修零件。
该法案同时规定若一开始为RoHS指令的排外项目但随后将禁止销售的电子产品,不应在法令生效之初即禁止贩卖,应待欧盟禁令正式实施24个月后才禁止在加州销售。

资料来源:美国EIATRACK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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