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在我国关于测量包含计量还是计量包含测量,以及关于计量的定义争论了几十年,至今仍然在争论着。有的人把“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简称“计量”,似乎提到“计量”就一定是“计量检定”,这种“计量”就是狭义的“计量”,狭义的计量因为是测量活动的一种,所以广义的测量包含了狭义的计量。广义的“计量”是“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因此广义的计量包含测量。
“计量”与“检测”的共性既然都包括“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这一测量过程,“计量”与“检测”也就都是“测量”的一种,但唯有计量部门从事的测量才被称作"计量",这个“计量”也就是狭义的了。“计量”与“计量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量值是计量的目的,只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确保“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测量的目的同样如此,单位不统一,量值达不到准确可靠的测量是无效的测量。测量和计量同样也都需要通过量值的传递或量值溯源来实现。GB/T19022明确指出“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标准”,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确保所有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标准”的能力。术业有专攻,“大计量”的概念造就了计量工作必须研究测量的理论和应用科学,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研究和实施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CMA资质认定”肯定不能大锅饭一刀切,该细分时还得细分。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检定和校准机构都是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管理模式,CMA资质认定则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无法申请CMA资质认定,但必须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设置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则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CMA资质认定,仅仅是CNAS认可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这就是 事实。CMA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认定,CNAS则是实验室的自愿,属于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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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并没有像你所说的争论了几十年。尽管对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型式评价”,以及对产品的“检测”,都是测量活动的一种,但只有前三种属于计量领域的技术活动,而后一种则是广泛认同的检测领域的技术活动。无论你是否认为狭义,CMA资质认定它就是狭义,只针对检测领域的资质认定,而不针对计量领域。“
量值达不到准确可靠的测量是无效的测量”,此话不假,但检测检验机构通常情况下是不具备这个能力来保证量值的准确与可靠的,必须通过计量领域的量传与溯源,来作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
GB/T19022明确指出“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标准”,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确保所有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标准”的能力。事实并非这么简单,检验检测机构他并不具备“
确保所有测量结果都能溯源到SI单位标准”的
技术能力。他的职责仅仅是制定周检计划、按期送检(或送校)、对校准后的测量设备实施计量确认、对现场所使用的所有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实施监控。而这些恰恰就是CMA资质认定的计量认证部分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检定和校准机构都是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管理模式,CMA资质认定则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无法申请CMA资质认定,但必须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设置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则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CMA资质认定,仅仅是CNAS认可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这就是事实。 实际情况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仅仅是针对法制计量的检定机构,针对的都是“检定”,没有专门针对“校准”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这实际上就是政府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行政许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不是无法申请CMA资质认定,而是无需申请,也找不到必须申请的法律依据。纯粹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并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层面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它只需通过CNAS的能力认可就OK了。当然CNAS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也是予以认可的。CMA资质认定的实质,就是国家认监委和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所实施的强制性评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