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2018
5.6 实验室应有人员(不论其他职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这些职责包括:
a) 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
b) 识别与管理体系或实验室活动程序的偏离;
c) 采取措施以预防或最大程度减少这类偏离;
d) 向实验室管理层报告体系运行状况和改进 需求;
e) 确保实验室活动的有效性。
RB/T 214-2017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从这两份文件的条款内容上看,并没有明确提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不同的人。只要能够满足两份文件中关于质量人员的工作要求,可以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但是前提,应该是这个人,要有足够的能力,同时兼顾两个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有没有要求是一回事,能不能做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