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梦凡雅单(Ins_5b17e54d) 发表:这个注释已经表达得非常清楚了。意思是CMA资质认定由政府部门管(具体监管部门是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NAS不插手,也不发表意见,是否申请CMA资质认定,由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己决定。前面的修订稿中的表述,实际上是有点越权管理,管了不该由他管的事(这是法治管理的行政许可要求,应该交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并监管)。CNAS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正式文件发布时,直接将这部分内容以注释形式简单表述。
修订稿明确提出是先通过CMA资质认定才能申请CNAS,现在正式发布稿写的有点模糊了,所以这个要怎么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