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偏离本身是可以接受的。前面讲的偏离主要是客户要求的便宜会影响结果有效性。什么叫有效性?单纯的一个结果并谈不上有效无效,只有结合使用目的才会存在这个问题。这就是说,比如客户要求偏离,但这种偏离会影响最终这个产品的评价时,这种偏离就不能被接受。
后面这个是不涉及到有效性的。一般是仅指结果偏离,即偏离所得到的结果会与未偏离时结果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应该说明,并告知委托方。当委托方认可这种偏离和差异时,可以采用。但该偏离的结果一般不能用于证明性质的社会商业,公益等行为。
原文由 zgao(zgao) 发表:
偏离有多种形式,有的偏离可能对结果有效性有影响,如茶叶中铅含量测定时,若客户所能提供的茶叶量非常少,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最小量要求,则在合同评审时就要说清楚,若客户在已知不满足测定要求的情况仍然要求出结果,则实验室要有免责声明,指出不满足规定最小量的情况:如由于客户不能提供足够样品量,结果仅供参考等,自然这种情况下不能判断是否合格。
原文由 omjia(liqunqueen) 发表:
那这种情况,7.1.4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结果有效性,我们做免责声明就可以?
客户要求的偏离不能影响结果有效性,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可接受,还是可接受做免责声明。
因为这句话前面有个不能影响诚信,影响诚信的委托我们肯定不能接,那是不是紧跟着的影响有效性的偏离我们也不能接?
原文由 omjia(liqunqueen) 发表:
理解了又似乎不理解
客户委托的检测结果一般用来评价产品质量的啊,所以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肯定是要涉及的啊。是说,如果客户不让做判定的时候就不涉及有效性吗?
比方客户要求做茶叶中的铅,如果只是测铅,有偏离就可以声明。但如果报告要体现铅是否合格,就涉及到有效性,我们就不能接受委托是吗?
可否举个例子?
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恩,那就是如果要做评价,这种偏离是不允许的。
这个看情况,有的时候数据并不是用来评级产品质量的,或者客户有自己的评价方式。就拿你举这个例子来说吧。
测试茶叶中的铅含量(标准我不知道,所以后面的数据仅举例)。标准要求称1g样品。而客户说我就想测2g样品的数据。那这种偏离就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此时,如果客户不需要评价,我就想看看这么测的数据是多少。那这个2g的结果就仅是一个数据,并不存在是否有效一说。当然你需要在报告中说明所有的偏离。
但是如果客户涉及到用这个结果评价这个产品是不是合格,那这种偏离就不允许了。你不能拿一个可能与标准方法产生的数据不一致的结果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