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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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雉马(v2931231) 发表:
再针对你说的这个“垃圾中的废品”,可能比较接近的是RB/T143 “选定的核查标准”,RB/T143 5.1.3对这种核查标准提了3个要求:1.性能稳定;2.数据已知,即要由专家实验室定值;3.测量不确定度要小于仪器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可不是你所说的不需要定值,不需要溯源性,如果没值没溯源性连判定都做不了,还怎么核查?你也没回答我51楼的问题,不准的“稳定石头”第一次使用怎么进行核查?注意是第一次使用哦,没有什么前面的“原测得值”。


  下面我再回答你关于RB/T143 5.1.3对这种核查标准提了3个要求:……;2.数据已知,即要由专家实验室定值;3.测量不确定度要小于仪器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的问题。
  你只要查一下JJF1033-2016的C.4,CNAS-GL002:2018,把它们打开放在一起对比一下,你就明白了。
  RB/T143其实是混淆了“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是“能力验证”的一种,是检定或校准能力的验证,因此JJF1033-2016的C.4与CNAS-GL002:2018的相关规定没有矛盾,所用公式也完全一致,JJF1033-2016的C.4条的公式(C.6),就是CNAS-GL002:2018的公式6,公式6必须≤1,把分母移到不等式右边就是JJF1033-2016的C.4条的公式(C.6)。再看RB/T143的公式(3),是不是和JJF1033及CNAS-GL002说的一模一样啊?其它几个公式也都类似。然后你再打开RB/T171-2018《实验室测量审核结果评价指南》,你还会发现它的公式(1)也就是JJF1033的公式(C.6),CNAS-GL002的公式6,RB/T143的公式(3)。测量审核与能力验证相似,应该说RB/T171、JJF1033、CNAS-GL002三者没有矛盾。
  问题在哪里呢?对了,这就说明RB/T143可能是把期间核查当成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了。能力验证讲的是测量的能力,测量包括检定/校准,因此检定/校准能力也是测量能力的一种。测量能力需要溯源性,需要参考值。测量不确定度是用来否决测量方案的,因此测量能力验证也需要使用测量不确定度,这都好理解。而期间核查只是控制“稳定性”,根本没有溯源性,当然也就用不着不确定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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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楼埋怨我没有正面回答他50楼的问题,其实我在52楼、53楼已经清楚地回答了50楼的问题
      以下是我在50楼提出的问题:
      哪家单位规定的期间核查程序里,规定了可以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
      从古到今,有谁听说过,用来验证测量仪器性能的标准,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
      以下是58楼这位“学术无赖”在52楼、53楼的帖子:

      请问,哪句话回答了我的问题呀?一个如此厚颜无耻,说谎不脸红,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之人,除了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之外,针对我的问题拿出来一份证据没有?随便从路边捡一块鹅卵石作为“核查标准”,完全是依照这位“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的逻辑提出的。现在让他拿出数据证据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是稳定的,或鹅卵石是不稳定的,或者拿出实际案例,哪家单位用了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此人拿出了数据吗?提供了真实的案例吗?除了发挥想象胡编臆造,根据他的需要,扯出什么“吸湿性”来肯定自己否定他人。请问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保存,鹅卵石的“吸湿性”到底有多大差异呀?有数据吗?而对于温度的敏感性,金属要比石材大得多,此人却就只字不提。“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可谓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这还不是这位“学术无赖”的独创吗?
      东扯西绕搬出JJF1033的C.2.2.1.1条来闲扯。JJF1033通篇从头至尾都不涉及“期间核查”,此人偷换概念鱼目混珠将“稳定性考核”说成“期间核查”来忽悠大家。你搞清楚了什么叫“稳定性考核”,什么叫“期间核查”?两者有没有区别呀?怎么现在就不“抠字眼”啦?该条款最后所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格式,我早就在40楼的第二幅截图中晒出,同时也要求他晒出他们自己家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让大家看看,是不是他们家的“核查标准”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到现在为止,晒出来了吗?
      期间核查的目的的确类似于“对原测量结果进行复现”,如果原来的测量结果能“复现”,不管原来的结果是多大,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没问题。如果“复现”结果与原来的测量结果相差很大,不管结果合不合格,被核查对象稳定性考核肯定不能通过。但请你注意,每一次的“复现”都必须用被核查对象去测量它,“用客户方的检测设备,甚至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测”纯属胡扯,这不是对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考核,这无非把“期间核查”与采购方的“入厂验收”,第三方的“仲裁检测”等术语加以混淆,偷换概念。请恕我直言,你又犯了你一贯常犯的概念混淆的毛病。
      大家看到了没有,他自己偷换概念将“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混为一谈,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但凡从事检测或计量的人员都知道,当测量设备示值不稳定时,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当怀疑示值失准时,同样需要进行期间核查。测量设备首先就是要求准确,其次才是要求稳定。去年误差+20%,今年误差还是+20%,这样的“稳定性”有什么用呢?此人完完全全就是将“稳定性考核”当成了“期间核查”。我们来看看57楼“雉马”版友提供的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怎么样,铁的证据摆在这里,不是我编造出来的吧?准确度要不要核查呀?所使用的“核查标准”有什么要求?要不要溯源性啊?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充其量也就相当于“留存的样品”,仅能用于下面“一致性”核查的“被测对象”,根本谈不上“核查标准”。

      但本主题帖讨论的是“期间核查”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恰恰只验证“稳定性”的好坏,不涉及其它。
      以上证据只验证“稳定性”的好坏,不涉及其它吗?检定/校准方法,可不可以用于“期间核查”呀?
      下次核查天平砝码这个质量标准装置,再用它称量该石材核查标准,不必管计量标准合格与否,只需查看与“档案值”差多少,从而判定被核查的质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是否合格即可。
      这也叫“期间核查”?计量标准不合格,只要稳定性合格,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就算OK啦?这台计量标准就可以继续用于开展检定/校准啦?简直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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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8 23:23:41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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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嗜好骂人的恶习展现得淋漓尽致,可谓是“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之人”的嘴脸自我大暴露。就此人的道德品质,本人是不会与其一般见识的,就由他跳着脚尖,扯破嗓子骂去吧!
  如果63楼真的知道JJF1033通篇从头至尾都不涉及“期间核查”,那他就该知道RB/T143的公式4和公式5在JJF1033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因此“验证”的公式当然不是“期间核查”的公式。RB/T143和JJF1033对同一个公式说法相悖,他还应该知道两者总有一个错。我认为期间核查无非是控制稳定性的手段,用不着不确定度,而能力验证要验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就离不开不确定度,所以JJF1033说法正确,RB/T143则是混淆了能力验证与期间核查的概念,错把能力验证公式用在了期间核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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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16:13:44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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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没有任何技术讨论和虚心学习的诚意,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气势汹汹地质问:计量标准不合格,只要稳定性合格,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就算OK啦?这台计量标准就可以继续用于开展检定/校准啦?让我们避开此人臭气熏天的骂语,我的答复如下:
  期间核查的定义确立了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控制计量标准特性随时间推移保持不变的能力,此外别无他求,因此只要稳定性合格,“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就算OK啦”,“这台计量标准就可以继续用于开展检定/校准啦”。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计量标准检定回来后,经计量确认满足检定/校准的要求,已被允许开展某项检定/校准活动。核查人员第一时间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数据)a也许与该计量标准合格数据相差甚远,但期间核查没有判定计量标准合不合格的权力和职责,合格与否由上级检定/校准结果确定,a只是该计量标准的一个“档案值”。半个周期再次用该计量标准对此核查标准测量(核查),若仍是a,则表示计量标准特性“稳定”,仍然可用。如果是与a相差很大的b,也许用b可判定计量标准是合格的,那反而坏了,同样合格与否仍然是上级检定才能有效,核查数据没有溯源性,不能用于判定计量标准的合格性。但,通过核查结果b却证明计量标准稳定性不合格,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其不合格,下令禁止继续使用,并责令送上级技术机构再检定(例外检定)。
  我有必要再强调一下:从事计量工作把概念搞清楚非常重要,来不得半点含糊混淆。期间核查的目的是控制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无溯源性,无权判定计量标准是否合格。检定/校准具有溯源性,其目的是获得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判定计量标准是否合格。请不要把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混为一谈,不要把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混为一谈,也请不要将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混为一谈,将期间核查与测量审核混为一谈。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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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楼这位在专业计量技术论坛早已被大家一致公认的“学术无赖”,如今换了马甲跑到本论坛里摆摊设点继续施展其恶劣学风。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说别人错,说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错,只有他是对的。RB/T143的公式4和公式5与JJF10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没有任何矛盾,仅仅是用其方法,只不过应用的时点不同而已。前者用于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期间(期间核查)的验证,后者用于建标时的验证。“期间核查”、“稳定性考核”、“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这些都是活动的名称定义,“传递比较法”、“比对法”属于方法的名称定义。这两种方法都能够用于“期间核查”、“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只能用“传递比较法”。这两种方法恰恰不适用于“稳定性考核”(见JJF1033),也恰恰不是64楼这位信口开河自拍脑袋所说的“自己跟自己比”,而是纵向与上级比(传递比较法),或横向与同级比(比对法),也只有“比对法”不具有溯源性。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也只适用于“比对法”(根本不能称其为“核查标准”,只能称其为“被测样品(或对象)”)。除“比对法”外,“传递比较法(包括核查标准法)”都是与“参考值yref”比较,该“参考值”必须具有“溯源性”。连什么是“活动”,什么是“方法”都拎不清,还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冒充“专家”,大言不惭地说标准将概念混淆。
      半个周期再次用该计量标准对此核查标准测量(核查),若仍是a,则表示计量标准特性“稳定”,仍然可用。如果是与a相差很大的b,也许用b可判定计量标准是合格的,那反而坏了,同样合格与否仍然是上级检定才能有效,核查数据没有溯源性,不能用于判定计量标准的合格性。但,通过核查结果b却证明计量标准稳定性不合格,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其不合格,下令禁止继续使用,并责令送上级技术机构再检定(例外检定)。
      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再检定/校准回来没有问题,说明了什么?下一步该怀疑谁啦?你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的可信度有那么高吗?凭什么?证据呢?a与b相差很大,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是稳定的?就凭你拍脑袋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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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22:40:2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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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楼只会骂人,“稳定性”的定义你明白吗?作为计量“专家”居然概念混淆到如此地步,还要骂人,真不知廉耻。
  JJF1001告诉我们,测量仪器的稳定性简称稳定性,稳定性是“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请问只会骂人不学无术的“专家”,你不明白“恒定”的含义吗?读不懂是测量仪器当前的计量特性与自己过去的计量特性相比评判是否恒定吗?“恒定”不是自己跟自己比,难道跟你这个骂人砖家比骂街特性吗?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准确度再差,只要其稳定性好,量值能保持不变,就是绝佳的核查标准。每次核查,只要用被核查仪器测量它,测量结果始终是第一次核查的结果,即可证明被核查仪器计量特性随时间始终保持恒定。有什么证据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是稳定的?难道挑选核查标准时你就真的不动脑筋,“随便”捡吗?你不会做实验吗?只有你这种不学无术只会骂人的人才会“就凭你拍脑袋想象”选核查标准。
  我还是那句话,检定、校准、比对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才需要溯源性,才需要“参考值”,“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也需要准确性、溯源性和参考值。期间核查不是量值传递或溯源,也不是“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它与溯源性没丝毫关系。期间核查只检查被核查对象特性是否保持恒定,检查被核查对象现在或今后的量值与自己过去的量值是否相同,是自己和自己比,不需要别人做“参考值”。核查标准无非是个媒介,把被核查对象过去的值以“档案值”的形式保存下来,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地与被核查对象现在和未来的值比较,从而判定被核查对象是否恒定。因此我说,作为核查标准的东西不需要准确性,不需要判定是否合格,不拘泥于是个什么东西,只需要它唯一的一个特性,只要量值保持不变(量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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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0 1:36:1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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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核查”、“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都是计量技术管理工作中的“活动”。“传递比较法”、“比对法”适用于“能力验证”、“测量审核”,也适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但“期间核查”、“稳定性考核”只是被核查和被考核对象现在与它自己过去的量值简简单单地比大小,既不是“传递”,也不是“比对”,因此用不着“传递比较法”、“比对法”。只有66楼这种只会骂人不学无术的“砖家”才真正是一贯喜爱混淆概念,“连什么是活动,什么是方法都拎不清,还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冒充‘专家’”,你干脆把所有的术语都混淆在一起吧,对明显的概念混淆都拎不清,导致把“方法”到处乱用,还有脸在公众媒体上跳着脚骂街。
苏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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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什么要做期间核查,是为了增强对设备的信心。那么,为什么不能用外校来确认设备状况,而是纠结用什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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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苏荼(v3237908) 发表:
期间核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什么要做期间核查,是为了增强对设备的信心。那么,为什么不能用外校来确认设备状况,而是纠结用什么手段?
  为什么不能用外校来确认设备状况,而是纠结用什么手段?
  答:这是涉及名词术语的正确理解问题,该做什么事就必须做什么事,而不能因为做了另一件事就可以不做这件事。前面我举例种菜和养猪都是农活,都要花钱,都要创造价值,但不能说种菜了就可以不发展养猪事业。同样,期间核查是监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实验室自己的事,不需要花钱或花大钱,而“外校”是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溯源性,外校则是外部技术机构做的事,一分钱不能少花。根据定义,期间核查是两次校准期间进行工作,无论怎么缩短校准周期,两次校准之间仍需要期间核查,因此增加外校次数,就必须随之增加期间核查次数,所以外校不能代替期间核查。
  另外,就“手段”而言,“计量校准”和“期间核查”都是“手段”,但不同的手段是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割菜和杀猪是不同的手段,有更有效的杀猪手段就不能用割菜的手段去杀猪,除非实在找不到杀猪刀,不得不用割菜的手段去杀猪。同样我们在可以用更有效的期间核查方法监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也就不能用“校准”的方法去监控稳定性,除非实在找不到核查标准,迫不得已放弃在两次校准之间进行的期间核查,而直接用相邻两次的校准结果考核计量标准的确定性,这种考核显然比期间核查方法时间间隔至少长了一倍,风险也会比期间核查大得多。
苏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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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极端的例子,广东重庆质检所都是计量检测合并了的。如果一把游标卡尺每周出具一份检定证书,那么这把游标卡尺还需要期间核查吗?如果是每天出具一份呢?那么还要每几个小时期间核查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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