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楼埋怨我没有正面回答他50楼的问题,其实我在52楼、53楼已经清楚地回答了50楼的问题。
以下是我在50楼提出的问题:
哪家单位规定的期间核查程序里,规定了可以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 从古到今,有谁听说过,用来验证测量仪器性能的标准,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 以下是58楼这位“学术无赖”在52楼、53楼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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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句话回答了我的问题呀?一个如此厚颜无耻,说谎不脸红,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之人,除了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之外,针对我的问题拿出来一份证据没有?随便从路边捡一块鹅卵石作为“核查标准”,完全是依照这位“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的逻辑提出的。现在让他拿出数据证据证明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是稳定的,或鹅卵石是不稳定的,或者拿出实际案例,哪家单位用了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此人拿出了数据吗?提供了真实的案例吗?除了发挥想象胡编臆造,根据他的需要,扯出什么“
吸湿性”来肯定自己否定他人。请问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保存,鹅卵石的“
吸湿性”到底有多大差异呀?有数据吗?而对于
温度的敏感性,金属要比石材大得多,此人却就只字不提。“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可谓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这还不是这位“学术无赖”的独创吗?
东扯西绕搬出JJF1033的C.2.2.1.1条来闲扯。JJF1033通篇从头至尾都不涉及“期间核查”,此人偷换概念鱼目混珠将“稳定性考核”说成“期间核查”来忽悠大家。你搞清楚了什么叫“稳定性考核”,什么叫“期间核查”?两者有没有区别呀?怎么现在就不“
抠字眼”啦?该条款最后所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格式,我早就在40楼的第二幅截图中晒出,同时也要求他晒出他们自己家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让大家看看,是不是他们家的“核查标准”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到现在为止,晒出来了吗?
期间核查的目的的确类似于“对原测量结果进行复现”,如果原来的测量结果能“复现”,不管原来的结果是多大,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没问题。如果“复现”结果与原来的测量结果相差很大,不管结果合不合格,被核查对象稳定性考核肯定不能通过。但请你注意,每一次的“复现”都必须用被核查对象去测量它,“用客户方的检测设备,甚至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测”纯属胡扯,这不是对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考核,这无非把“期间核查”与采购方的“入厂验收”,第三方的“仲裁检测”等术语加以混淆,偷换概念。请恕我直言,你又犯了你一贯常犯的概念混淆的毛病。 大家看到了没有,他自己偷换概念将“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混为一谈,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但凡从事检测或计量的人员都知道,当测量设备示值不稳定时,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当怀疑示值失准时,同样需要进行期间核查。测量设备首先就是要求准确,其次才是要求稳定。去年误差+20%,今年误差还是+20%,这样的“稳定性”有什么用呢?此人完完全全就是将“稳定性考核”当成了“期间核查”。我们来看看57楼“雉马”版友提供的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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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铁的证据摆在这里,不是我编造出来的吧?准确度要不要核查呀?所使用的“核查标准”有什么要求?要不要溯源性啊?
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充其量也就相当于“留存的样品”,仅能用于下面“一致性”核查的“
被测对象”,根本谈不上“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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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主题帖讨论的是“期间核查”能不能用“校准”代替,期间核查恰恰只验证“稳定性”的好坏,不涉及其它。 以上证据
只验证“稳定性”的好坏,不涉及其它吗?检定/校准方法,可不可以用于“期间核查”呀?
下次核查天平砝码这个质量标准装置,再用它称量该石材核查标准,不必管计量标准合格与否,只需查看与“档案值”差多少,从而判定被核查的质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是否合格即可。 这也叫“期间核查”?
计量标准不合格,只要稳定性合格,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就算OK啦?这台计量标准就可以继续用于开展检定/校准啦?简直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