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强检,请教!

浏览0 回复17 电梯直达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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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如果是对新购置的测量设备进行验收,除专用测试设备外,通常与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的计量技术指标都是按测量设备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的。如果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按照检定规程中的首次检定要求送检,是最为简单、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校准的测量设备是否验收,就依据与供应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就是我们的预期使用要求,无论测量设备再好,不满足技术协议的规定,就坚决不验收,或扣除质保金后降低使用级别验收。
      从来没有听说过新购置的测量设备可以扣除质保金后降低使用级别验收的。9楼这位可以说是一肚子的坏水,专门教人吃药。你们家购买的游标卡尺、千分表、压力表,与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计量技术指标都是多少啊?晒出来给大家看看,都是送检定还是送校准啊?自己都不做,却在这里鼓动别人做,缺不缺德呀?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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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已经过两次调整,项目由原来的55项调整至60项。现在《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出来了,不知道何时能正式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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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 15号)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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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分测量仪:棉花水分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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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162号)


(2001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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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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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取消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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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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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已经过两次调整,项目由原来的55项调整至60项。现在《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出来了,不知道何时能正式发布实施。
是的。是两次增加,一次减少。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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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是的。是两次增加,一次减少。
      谢谢版主的指正。因我手头的资料中只有两次增加的说明,没有取消的说明,只是在“汽车里程表”后用括号标注“已取消”的字样。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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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谢谢版主的指正。因我手头的资料中只有两次增加的说明,没有取消的说明,只是在“汽车里程表”后用括号标注“已取消”的字样。


        谈不上指正!其实有了在“汽车里程表”后用括号标注“已取消”的字样,就与是两次增加,一次减少等效的,只是我手头上正好有该两增一减的全过程而已。
        前段时间我身体不好,感谢你在我们版块里坚守阵地哦!而且还有相当不错的人气,再一次表示衷心感谢!我已于年初正式退休了,现在南京做全职保姆,如果不是在这里与同行有些交流,否则真的是与外界隔绝了哦!
无烟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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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_b35c1b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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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b6001c21(Insp_b6001c21) 发表: 也就是说首先看用途,如果不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的设备校准就可以了。如果是这四种用途之一的设备,就在目录里对应,如果有就检定,没有就做校准就行了?
老师,校准可以自己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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