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并不是这么回事。CMA资质认定是法制性要求,仅国内有效;CNAS能力认可不是中国国内的法制性要求,而是国际通行的认可行为,国际互认。不涉及法制性的问题,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完全没有问题。
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这种我们的处理是注明送样委托检测声明仅对样品负责,至于甲方拿报告做什么用是不管的(但要和甲方说清楚没有这项的资质不盖资质章),做什么用是甲方自己负责后果,就比如买了菜刀去砍人是追究不到菜刀出售者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我文章的观点就是,如果这个报告委托方只是自己查看,或者乙方委托方给甲方提供,是可行的。但这个甲方如果是司法鉴定部门,环保局,市场监督局等政府部门肯定是不行,再一个这个报告本身涉及到比如环境等(举个例子,某检测机构给某房地产商精装修的房子出具一个甲醛和tvoc检测报告,房地产商拿检测报告做什么,无论是宣传或者提交给环保部门都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