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企标可以盖CMA,CNAS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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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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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8a082c6e(Insp_8a082c6e) 发表:
依据企标,放个国标只是为了打个擦边球。但是企标用的检测方法是在我们能力范围的
      《检测报告》中所给出的检测依据如果是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或未获得CMA资质认定,那就不允许盖“CNAS”认可标识或“CMA”认定标识,也不允许出现“获CNAS能力认可”或“获CMA资质认定”的状态声明。否则就是超能力范围经营,是要受重罚的。
      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标准,为什么还要依据企标进行检测?难道该企标技术上严于国标?
zzhyy9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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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标准不需要认定,企标仅作限量标准使用时就不需要认定了吧,当然可以盖CMA章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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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zhyy980601(zzhyy980601) 发表:
限量标准不需要认定,企标仅作限量标准使用时就不需要认定了吧,当然可以盖CMA章了
      但凡检验检测项目所依据的标准,都必须通过CMA资质认定才能盖CMA标识,否则就是超能力范围。您认为可以盖,有依据吗?GB∕T 31880-2015《检验检测单位诚信基本要求》有如下规定: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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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问题似乎不够明确,我对你的问题的理解是:客户参考某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做了个本企业的企业标准。你们具备该产品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证书,和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实验室CNAS能力认可证书。客户想让你们用该企业标准检测该产品,使用CMA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资质和CNAS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能力,给客户出报告时打上客户的企业标准及参考的国标标准,并加盖CMA和CNAS章。你们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拟答应客户要求,但为了不致被CMA资质认定政府主管部门和CNAS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处罚,准备以“备注”形式说明企标不在能力范围内,你询问这样处置是否可行。如果我的理解没错,我的答复如下:
  这样肯定不行。你们应客户要求使用他们的企业标准对提供的产品样件实施检测,完全正当,没有任何问题,但出具的报告不能加盖CMA和CNAS章。简单的道理是,该企业标准不在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和检测实验室CNAS能力认可项目的范围内。尽管你们用“备注”说明企标不在能力范围内,但你们加盖了CMA和CNAS章,这是事实,是“明知故犯”的证据,是典型违规。如果客户要求必须加盖CMA和CNAS章,你们只能使用CMA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产品国家标准对样件实施检验,用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检测项目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实施检测,且应出具两份证书,分别加盖CMA章和CNAS章,并注明依据的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两份证书不能合一。
  有人用GB∕T31880-2015《检验检测单位诚信基本要求》的4.3.7条规定回答你的提问,不影响回答结果的正确性,但使用的证据(标准)准确性欠妥,若是考试将不会得分。因为GB∕T31880是检验检测单位“诚信”管理标准,“诚信”是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同的另一种“管理体系”。回答“实验室管理体系”问题,用另一个管理体系的标准作证据时,也许因两个管理体系有共同基本要求,或一个管理体系包含在另一个管理体系内,得出答案不错,但“证据”使用并不妥当。我们不能用一个管理体系代替另一个管理体系,如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校准和检测实验室CNAS能力认可,检验检测单位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等,三个不同的管理体系(三个事情)不能相混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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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能用一个管理体系代替另一个管理体系,如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校准和检测实验室CNAS能力认可,检验检测单位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等,三个不同的管理体系(三个事情)不能相混淆。
      楼上这位的确是喜欢搅局,“检验检测单位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有这个管理体系认证吗?由哪家政府机构实施的?颁布实施GB∕T31880-2015《检验检测单位诚信基本要求》宗旨和目的是什么?14楼这位拎不拎得清啊?知不知道它与GB/T27025和GB/T27020的关系?通篇回复拿不出任何证据,只知道空谈“明知故犯”、“典型违规”,犯的什么法?违的什么规呀?人家楼主的问题就是问能不能盖,说不能盖,就拿出不能盖的标准条文规定给人家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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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7:33:00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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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讨论请放平心态,请不要因自己没听说过的,就认为不存在。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受理和进行认证审核,自己的孤陋寡闻否定不了客观存在。解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问题要以GB/T19000族标准为证据,同样实验室CNAS认可执行的标准编号均以“CNAS”为前四个字符开头,请你解释CNAS实验室认可中的问题时,以CNAS标准为证据,不要张冠李戴。
  证书加盖CMA和CNAS章,其检验的产品标准或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标准,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或CNAS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使用未经资质认定或能力认可的标准实施产品检验或参数检测,在证书上加盖CMA和CNAS章,就是“明知故犯”、“典型违规”,这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CNAS标准的规定,我已经做了明确回答。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发表你的观点,如果你不知道国家规定和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是什么,你可以虚心请教,相信会有人教你。但像你这样学习态度极不端正的人,恕我拒绝收你为徒,不会掰着你的手指头教你。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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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受理和进行认证审核,自己的孤陋寡闻否定不了客观存在。
      瞎编臆造杜撰出来的吧。你告诉大家,从哪里能够查到通过了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名录?哪家机构的“诚信管理体系”通过了认监委的认证审核?是不是你们单位通过啦?晒出来给大家长长见识。
      解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问题要以GB/T19000族标准为证据,同样实验室CNAS认可执行的标准编号均以“CNAS”为前四个字符开头,请你解释CNAS实验室认可中的问题时,以CNAS标准为证据,不要张冠李戴。
      你也不拿着镜子照照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做到。GB∕T31880-2015《检验检测单位诚信基本要求》不适用于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吗?第4.3.7条不适用于CNAS吗?

      标准里啥时候强制规定了可作为诚信体系认证评审的依据呀?看看标准起草人是怎么说的吧:

      在证书上加盖CMA和CNAS章,就是“明知故犯”、“典型违规”,这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CNAS标准的规定,我已经做了明确回答。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发表你的观点,如果你不知道国家规定和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是什么,你可以虚心请教,相信会有人教你。但像你这样学习态度极不端正的人,恕我拒绝收你为徒,不会掰着你的手指头教你。
      你作出了什么明确的回答?你到现在为止,除了东扯西绕无休止的搅局,拿出了一份像样的证据没有?我有异议当然可以发表我的观点,你有异议也没有谁阻止你发表不同的观点。但要不要拿出证据?要不要以理服人?把能够证明我错你对的证据晒出来呀,拿不出证据却又在铁证面前死不认错,这就是你这位学风恶劣的始作俑者的秉性。我再怎么请教也用不着向你这位不学无术、不懂装懂、学风恶劣之士请教,滥竽充数居然也好意思自封为“教头”,我带出来的徒子徒孙教你都绰绰有余。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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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有诚信管理体系只能证明你的孤陋寡闻,你引用的GB∕T31880的第5条(1)款,恰恰证明了国家当前有“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你习惯于复制粘贴也只会复制粘贴,却并不理解标准。GB∕T31880-2015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不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只是“可供参照使用”,适不适用于“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再次提醒,此处应使用“实验室”,不该用“机构”),你说了不算,CNAS实验室认可机构说了才算。众多CNAS标准,由GB∕T31880-2015转化而来的找不到一个。
  回答楼主的问题,你应该用CMA资质认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CNAS认可机构颁发的标准。如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5.1.1 条“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6 条“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依据这两条规定,所以楼主说的情况是不允许的。你用GB∕T31880的规定回答CMA和CNAS标识的问题,的的确确用错了标准,用错了证据,考试中你不会得分。
  你的学习态度极不端正,恶意攻击和骂街能力的确在本论坛独树一帜,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仅仅指出你回答问题使用证据欠妥,并未说你答案错误,就引起你的攻击和谩骂,着实证明了本论坛官方确认你的骂人事实并严重警告有多重要。无论你怎么骂,你的骂语,包括“不学无术、不懂装懂、学风恶劣之士请教,滥竽充数居然也好意思自封为‘教头’,我带出来的徒子徒孙教你都绰绰有余”,用在你自己身上再恰当不过。对你这种一贯概念混淆且学习和讨论态度极不端正的人,如你所说,“我带出来的徒子徒孙教你都绰绰有余”,但即便如此,他们之中愿意收你为徒教你的,却连一个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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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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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有诚信管理体系只能证明你的孤陋寡闻,你引用的GB∕T31880的第5条(1)款,恰恰证明了国家当前有“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18楼这位编造谣言可谓是到了肆无忌惮登峰造极的地步,你有能耐将标准条款的原文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看,GB∕T31880的第5条(1)款是怎么说的?标准所有条款都找不到作为认可依据的表述,连标准起草人都说不是“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依据,你在这里嚷嚷有什么用?
      GB∕T31880-2015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不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只是“可供参照使用”,适不适用于“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再次提醒,此处应使用“实验室”,不该用“机构”),你说了不算
      哪个标准里规定了由你说了算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适不适用于实验室呀?不适用怎么会有那么多实验室去申请CMA资质认定啊?CNAS标准不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怎么会有那么多检验检测机构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呀?你怎么也会说出“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呀?那CNAS的标准适不适用于“机构”呀?
      “机构”本就是泛指“组织”之意,可以是实验室、科研院所、检测中心等,基本上就是“组织”的同义称谓。你就是不懂装懂,又嘴贱难耐,不搅局浑身不自在。
      你应该用CMA资质认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CNAS认可机构颁发的标准。如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5.1.1 条“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6 条“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依据这两条规定,所以楼主说的情况是不允许的。你用GB∕T31880的规定回答CMA和CNAS标识的问题,的的确确用错了标准,用错了证据,考试中你不会得分。
      这个问题我早在11楼就已经回答了,用不着你马后炮搬出这些答非所问的条款来宣传。人家楼主好歹也是经历过CMA资质认定和CNAS能力认可的人,起码这些条款比你药房先生抓药,现抓现卖要清楚得多。我13楼晒出GB/T31880-2015证据,是针对12楼版友的问题的回答。你到现在闲扯了这么久,除了无休止的搅局,用了什么正确标准来正面回答了楼主的问题?又拿出了什么CMA资质认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啊?你告诉楼主,哪个标准里规定了楼主的情况不能使用CMA标识?
      不要把自己标榜得很伟大,你这种恶劣学风又何尝不是空前绝后啊。论坛管理层不也照样对你发出了严正警告吗。指出了我引用的证据欠妥,你又拿出了什么不欠妥的证据呢?你除了无中生有编造一些不存在的所谓“证据”出来忽悠误导大家,你还有什么做不出的?你自己都是不懂装懂滥竽充数,还能教出什么好徒弟呀,不将恶劣学风遗传下去,就算积德了。还指望招徒,你就孤芳自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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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14:18:1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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