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楼回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揭露你狂妄叫嚣
“GB∕T31880的第5条(1)款,恰恰证明了国家当前有“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的弥天大谎。你怎么不回答不反驳啦?你不趾高气昂信誓旦旦说我
“孤陋寡闻”吗?你把见多识广的证据拿出来呀。现在事实已经证明,你就是一个彻头彻尾,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无赖”。
扯了半天,还不就是说“机构”下面还有“次级机构”,“组织”下面还有“次级组织”,还能扯出什么新玩意儿呀?
它们的关键区别在于,“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所以必须是法人,测量的对象必须是“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且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CMA资质认定,“实验室”的测量对象是“特性”或“参数”,实验室可以无独立法人资质,更不必“依法建立”,企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设立,政府也绝不会对其依法实行CMA资质认定,至于要不要对其进行CNAS实验室认可,则完全是其自愿,不受法律约束。 要你正面回答CMA资质认定标准不适用于实验室,怎么会有那么多实验室去申请CMA资质认定?CNAS标准不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怎么会有那么多检验检测机构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你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自拍脑袋编了一大堆毫无意义的废话。
测量的对象必须是“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断章取义的确是绞尽脑汁,用什么来测量啊?不用仪器设备吗?用仪器设备不测“特性”不测“参数”测什么?。叫你拿出哪家检验检测机构只测“产品”不测“特性”不测“参量”的案例,我估计你除了装死,没别的能耐。
请问以上红框部分所说的
第1条申请条件,是
必须是法人的意思吗?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设的检验检测机构),
政府绝不会对其依法实行CMA资质认定吗?看看以下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教材,就可以看出21楼某人对CMA资质认定根本就是一窍不通。人家楼主就是想通过CNAS认可,你法律想约束又能奈人如何?企业内设的检验检测机构就是想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你政府又凭什么拒绝受理人家的CMA资质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