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不知道你的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是机械式的还是数显式的。按理说如果依据的是检定规程,则应该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技术机构出具《校准证书》,通常都是被检对象经检定不合格,才会出具《校准证书》,让用户自己去做计量确认,判定所送检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使用场合对计量器具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避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给被检器具判死刑。
2、《校准证书》中给出的并非“修正因子”而是“修正值”。
3、从湿度示值在整个量程段的误差来看,并不呈线性关系(前负后正)。
原文由 BGYQ(v3151876) 发表:
谢谢!这个是数显的,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如下图示)
1. 是依据JJF1076-2001 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 来进行校准的。
2. 《校准证书》中给出的是“修正值”(之前发帖是表述错误)
3. 是否可以在内部校准标签上只注明相对湿度在60%以下,修正值统一写为-5%(温度修正值忽略)。该设备用来监控测试环境温湿度(测试方法的要求是:温度20-25度,相对湿度40%--80%)
另外,我们现在困扰最大的问题是,对于这样给出修正值的报告,实际显示的温湿度点可能不是在校准的点,那如何去修正?谢谢!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该仪器实际应是数字温湿度计,国家尽管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但地方、行业都有(见附后),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数字温湿度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来进行检定或校准。《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仅仅适用于湿度传感器、湿度变送器和单一湿度测量功能的湿度计的校准。
2、湿度误差在全量程范围内呈非线性,故不宜只注明相对湿度在60%以下,修正值统一写为-5%。
3、测试方法的要求是:温度20~25℃,相对湿度40%~80%。
这只是对试验环境温湿度的范围要求,并不是准确度指标。也就是说没有给出允许有多大的测量误差。因为没有给出被测对象的允许误差要求,所以在计量确认时就难以确定用多高准确度的测量设备,才能满足这一测量过程的要求。
4、对于这样给出修正值的报告,实际显示的温湿度点可能不是在校准的点,那如何去修正?
可以采用相邻两点的数据进行线性插值的方法处理,也可以采用做出“校准曲线”的方式处理。
附:可依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①JJG(苏)99-2010 数字温湿度计检定规程
②JJG(吉) 41-2016 数字温湿度计检定规程
③JJG(粤) 047-2017 数字温湿度计检定规程
④JJF(军工)165-2017 数字温湿度计校准规范
原文由 BGYQ(v3151876) 发表:这个主要看你的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如果进行的是不修正测量,按照三分之一原则,被测对象的允许误差要求(见12楼回复的第3点)应该是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的3倍及以上,即:最大允差为±5%的测量设备,可用于允许的测量结果的误差为±15%的测量场合。如果达不到三倍的关系,那么就应该考虑修正测量(使用测量设备的实际校正值),以降低误判的风险。
非常感谢你的耐心解答!
还有个问题:如果检定或者校准结果产生修正值,但这个值在计量允许范围内(湿度+/-5%),
设备上还需要贴修正值吗?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路老师, ISO 139-2005 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对温湿度计精度规定如下:
这个主要看你的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如果进行的是不修正测量,按照三分之一原则,被测对象的允许误差要求(见12楼回复的第3点)应该是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的3倍及以上,即:最大允差为±5%的测量设备,可用于允许的测量结果的误差为±15%的测量场合。如果达不到三倍的关系,那么就应该考虑修正测量(使用测量设备的实际校正值),以降低误判的风险。
原文由 十八湾(v3151876) 发表:您说的ISO 139-2005,我大概看了一下,涉及“计量确认”的关键条款应该是第4.1条(即温湿度监测设备使用场合,对温湿度监测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见下图)。你应该将《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与第4.1条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
路老师, ISO 139-2005 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对温湿度计精度规定如下:
测量不确定度:温度不超过+/-0.5度,相对湿度不超过+/-2%
纺织测试环境要求温湿度:20(+/-2)度,相对湿度65%(+/-4%)
那针对这个外校结果,如何修正?谢谢!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谢谢路老师详细解答,我慢慢消化下。
您说的ISO 139-2005,我大概看了一下,涉及“计量确认”的关键条款应该是第4.1条(即温湿度监测设备使用场合,对温湿度监测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见下图)。你应该将《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与第4.1条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
从《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看:
1、温湿度的“显示分辨力”都能达到0.01℃和0.01%,满足第4.1条要求,没有问题。
2、相对湿度的不确定度为U=1.2%,k=2,也满足第4.1条的要求。但误差较大,且非线性,所以必须按实际测得值修正使用。
3、温度的不确定度为U=0.50℃,k=2,也满足第4.1条的要求,但处于第4.1条规定的临界值(≤0.5℃)。考虑到该临界值(0.5℃)是被测对象控制要求(第3.1条2.0℃)的四分之一,所以说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当环境温度处于控制限边缘附近时,应考虑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如:环境温度要求控制在(20~25)℃时,如果温湿度仪显示的温度(经修正后的实测温度值,下同)在(20.00±0.50)℃或(25.00±0.50)℃时,就有可能做出误判。当(20..50 ℃<显示温度<24.50 ℃)时,判定为满足试验环境温度要求(20~25)℃没有问题。当显示温度<19..50 ℃,或>25.50 ℃时,判定为不满足试验环境温度要求(20~25)℃也没有问题。用以下图示可能更便于理解:
所以,一定要根据《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和不确定度信息进行“计量确认”。当以修正方式使用温度计测量时,为避免在黄色风险区使用,最好将上例的环境温度控制区间(20 ℃~25 ℃)修改为20.50 ℃~2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