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条文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并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识别检验检测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条文解释】
1、固定的场所: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
2、临时的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
3、可移动的场所: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
4、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
5、工作场所性质包括: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以上释义内容与CNAS提及的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大同小异。完全可以帮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