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69-200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7.11.3校准证书
7.11.3.1机构进行校准工作,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7.11.3.2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说明时,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如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机构应记录并保持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7.11.3.3 当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7.11.3.4校准证书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顾客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的要求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