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赞成
1、一个样品,两个不同委托单位,出具2份不同委托单位的痛样品测试报告
可以,没问题,分成两个委托单,一个样品拆成两个,测试两次即可。
2、一个样品,在出厂的时候是给另外的公司贴牌出售,在测试的时候测试样品A,报告需要出具2份贴牌的B和测试型号A,委托单位是一个的2份测试报告
一个样品,测试的时候测试它,然后报告出另外的样品?瞎搞
3、一个样品,在出厂的时候是给另外的公司贴牌出售,在测试的时候测试样品A,报告需要出具2份贴牌的B和测试型号A,委托单位是也是2个的2份测试报告
同上。
如果出具两个以上的报告,一个样品拆分成两个样品,测试两次,出不同的检测报告要有不同的原始记录。不能出现一个样品对应多份不同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