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资质认定”与“认证”并非同一概念,不可混为一谈。“资质认定”的实质,说穿了就是法律框架下的“能力认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实施的评价许可。而CNAS“能力认可”的实质,就是“第三方合格评定”,由既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又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客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组织实施。
有人说“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可能要远大于CMA”,这种说法恐怕需要慎重。“能力认可”与“资质认证”各有各的要求,各有各的作用,不能厚此贬彼。
没有谁想存心恶意的厚此贬彼,CNAS官网不定期公示的“暂停注销撤销公告”摆在那里,其公布的数量、频次全世界都看得见,其工作效率不言而喻。相比之下,CMA公示了多少?处罚了多少?主动放弃的又有多少?对比一下不就清楚了吗?“沙发”、“板凳”楼层两位达人的表述,有理由相信都是他们自己的亲身经历与体验。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组按RB/T族标准对实验室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同时也是政府对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可。要说在法律层面上,CNAS认可远不能与CMA认证相提并论,我国法律没有对CNAS认可的要求,而对CMA认证却做了明确规定。
CMA资质认定根本就不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而是归政府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管。某人不懂装懂,除了瞎掰还是瞎掰。CNAS是按照国际标准在国内经授权行使职能,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法制管理不干预不插手,这跟“法律层面相提并论”根本风马牛不相及。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你规定你的,他规定他的。那国际互认是不是也要将CMA与CNAS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呢?
“资质认定”与“认证”当然并非同一概念,请注意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什么。请注意CMA的用词是“认证”,同时也是对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CNAS能力认可的实质,就是‘第三方合格评定’,由既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又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客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组织实施,赞成这个说法。但这个“合格评定”专指校准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的“评定”,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并非一般的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带有“公证”性质的第三方。
技术讨论应该只针对讨论的核心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CNAS认可与CMA认证两种活动的区别,是否“想存心恶意的厚此贬彼”,不是可以厚此贬彼的理由。你可以批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甚至可以指责他们不作为,但你否认不了CNAS认可与CMA认证在法制性上无法相比,不能否认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并且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CMA认证却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依法资质认可,即便实验室自愿申请,也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却并不一定被政府同意进行CMA认证。
CMA资质认定现在即便归政府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管,它也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但CNAS认可机构属于你所说的独立于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认可机构,也就是说CMA认证机构与CNAS认可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你无法否定。所谓“国际互认”也是校准或检测能力的“互认”,不是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力的互认,提出“国际互认是不是也要将CMA与CNAS放在一起相提并论”的问题是幼稚的,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