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可以把不合格项单独列出不盖章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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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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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要求把不合格的项目 单独出具一份不盖章的报告 是否合规?有没有相应的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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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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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出报告的问题其实是不合规的;出于保护自己考虑楼主实验室可以让客户走个项目偏离申请,超标的项目不做了。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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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选择性出报告的问题其实是不合规的;出于保护自己考虑楼主实验室可以让客户走个项目偏离申请,超标的项目不做了。
有没有相应的条款依据?
花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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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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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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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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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花花华(v3083312) 发表:请问您知道两家实验室合并申请扩项流程吗
合并?啥意思?变成一个法人吗?
权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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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RB/T 214-2017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所以在出具报告的时候要持有公正性、客观性。
拆分合格、不合格报告会影响机构的公正性、客观性。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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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权劭(v2916004) 发表:
不可以。
根据RB/T 214-2017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所以在出具报告的时候要持有公正性、客观性。
拆分合格、不合格报告会影响机构的公正性、客观性。
这个有点牵强吧
权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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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这个有点牵强吧


这个不牵强,“准确、清晰、明确、客观”这是出具报告最基本的要求。拆分“合格”和“不合格”出报告,本身已经违背客观公正性,涉嫌帮客户造假了。如果因此产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机构还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CNAS有明确的条款,不可以“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开出报告。CMA这款的要求会参考CNAS,因为214在编制的时候参考了ISO17025。

另外,如果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具产品检验证书的,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 检验检测条件的;”,可能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总之,这种不合理拆分报告,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可以参考机动车领域、环境领域的案例。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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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权劭(v2916004) 发表:

这个不牵强,“准确、清晰、明确、客观”这是出具报告最基本的要求。拆分“合格”和“不合格”出报告,本身已经违背客观公正性,涉嫌帮客户造假了。如果因此产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机构还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CNAS有明确的条款,不可以“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开出报告。CMA这款的要求会参考CNAS,因为214在编制的时候参考了ISO17025。

另外,如果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具产品检验证书的,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 检验检测条件的;”,可能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总之,这种不合理拆分报告,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可以参考机动车领域、环境领域的案例。
拆分合格与不合格怎么会违背客观公正呢,作为客户有自己的用途,如果是强制的项目,不合格的项目没有出具 那这份报告也没有什么用,如果是非必要的不合格项目,那也没有任何影响。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不可以,目前食品领域只有致病菌检出不合格是必须要上报的 其他项目并未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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