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
这个有点牵强吧
原文由 权劭(v2916004) 发表:拆分合格与不合格怎么会违背客观公正呢,作为客户有自己的用途,如果是强制的项目,不合格的项目没有出具 那这份报告也没有什么用,如果是非必要的不合格项目,那也没有任何影响。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不可以,目前食品领域只有致病菌检出不合格是必须要上报的 其他项目并未强制要求。
这个不牵强,“准确、清晰、明确、客观”这是出具报告最基本的要求。拆分“合格”和“不合格”出报告,本身已经违背客观公正性,涉嫌帮客户造假了。如果因此产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机构还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CNAS有明确的条款,不可以“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开出报告。CMA这款的要求会参考CNAS,因为214在编制的时候参考了ISO17025。
另外,如果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具产品检验证书的,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 检验检测条件的;”,可能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总之,这种不合理拆分报告,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可以参考机动车领域、环境领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