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一量友关于重复性试验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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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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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偏离”属于“误差”的概念,不是离散程度的“不确定度”概念,千万不要用“偏移”的概念,来解读“离散”的程度。
    对于测量重复性该部分,具体由标准的重复性占了多少,由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占了多少,我们真的很难分得清,所以该部分不确定度,我们就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评定,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标准的,也包括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
      思路没有错,错就错在选错了被测对象。“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难道不是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评定出来的吗?它的定义和解释说得非常清楚: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我6楼结尾的表述,不是特意用红色加大字体醒目标示了关键词吗,如果您没有仔细关注与琢磨,我再复述一遍:正是因为重复性试验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评定,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即:可以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看明白了其中关键的信息吗?要评定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没有让您评定最佳测量能力BMC”。两者的区别,您琢磨过吗?何谓“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就是日常检定/校准中可获得的,准确度最高的,计量性能最好的被测对象。这不同样也包括了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吗。为什么非要选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呢?这与用被测对象的极限重复性指标去套算一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区别呢?还用得着劳民伤财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吗?越做越大,最终都要走到这一步。
对不起!表述很可能有不妥。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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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离”属于“误差”的概念,不是离散程度的“不确定度”概念,千万不要用“偏移”的概念,来解读“离散”的程度。
    对于测量重复性该部分,具体由标准的重复性占了多少,由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占了多少,我们真的很难分得清,所以该部分不确定度,我们就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评定,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标准的,也包括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
      思路没有错,错就错在选错了被测对象。“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难道不是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评定出来的吗?它的定义和解释说得非常清楚: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我6楼结尾的表述,不是特意用红色加大字体醒目标示了关键词吗,如果您没有仔细关注与琢磨,我再复述一遍:正是因为重复性试验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评定,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即:可以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作为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看明白了其中关键的信息吗?要评定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没有让您评定最佳测量能力BMC”。两者的区别,您琢磨过吗?何谓“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就是日常检定/校准中可获得的,准确度最高的,计量性能最好的被测对象。这不同样也包括了被测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吗。为什么非要选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呢?这与用被测对象的极限重复性指标去套算一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区别呢?还用得着劳民伤财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吗?越做越大,最终都要走到这一步。


      你说的CMC,所以当然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当然在这里1033将校准与检定都采用的不确定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这个问题最好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出来后才好评议。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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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CMC,所以当然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当然在这里1033将校准与检定都采用的不确定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这个问题最好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出来后才好评议。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任何《建标报告》的撰写,都要评定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理应反映拟建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而不是反映被校对象是否合格。只要检定/校准能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量传的要求,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多大都是正确的,因为它表征的是被校对象性能的好坏,而不是表明计量标准不满足要求。不同计量性能的被校对象,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相同,岂有预评估之理,预评估的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难道你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代表日后所有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吗?不同计量性能的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会一样吗?可能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合格的就叫“常规的被测对象”,不合格怎么就不叫“常规的被测对象”啦?只是“常规被校对象”经检定/校准后,不合格而已。看看CNAS-CL01-G003:2019《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是怎么说的吧: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处的注释2所说的“预评估”,指的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证书》中报告的不确定度,也就就是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 预评估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但此“预评估”的用途,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日后遇到评出的某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该“预评估”结果(即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将作何处理?也用“预评估”的结果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吗?显然没有道理。既然没有道理,又凭什么可将此预评估结果直接用于之后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类型仪器的校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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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8 21:49:3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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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任何《建标报告》的撰写,都要评定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理应反映拟建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而不是反映被校对象是否合格。只要检定/校准能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量传的要求,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多大都是正确的,因为它表征的是被校对象性能的好坏,而不是表明计量标准不满足要求。不同计量性能的被校对象,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相同,岂有预评估之理,预评估的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难道你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代表日后所有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吗?不同计量性能的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会一样吗?可能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合格的就叫“常规的被测对象”,不合格怎么就不叫“常规的被测对象”啦?只是“常规被校对象”经检定/校准后,不合格而已。看看CNAS-CL01-G003:2019《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是怎么说的吧: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处的注释2所说的“预评估”,指的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证书》中报告的不确定度,也就就是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 预评估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但此“预评估”的用途,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日后遇到评出的某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该“预评估”结果(即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将作何处理?也用“预评估”的结果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吗?显然没有道理。既然没有道理,又凭什么可将此预评估结果直接用于之后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类型仪器的校准呢?
不带你这样的!非将现行技术法规驳斥得体无完肤才甘心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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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你这样的!非将现行技术法规驳斥得体无完肤才甘心哦!
      这不是驳斥,是技术讨论。我说JJF1033将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拟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表征参量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也进行了分析,给出了证据与依据。现行技术法规又不是圣人编出来的,不正确的做法为什么不允许质疑?你说有道理,可以举证反驳呀。这个看法,也并非我一人这么认为,至今没有看见一位权威人士(包括规范起草人)出来解释。

      您认为JJF1033-2016的这段表述有问题吗?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与其如此,何不一开始就用被测对象重复性的极限要求去套算呢,何必劳民伤财每年都做一次毫无意义的重复性试验呢。
      另一个不合理的地方是有关“检定或校准结果”。评定不确定度时,要求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可到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时,却要求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见下图)。这又是基于什么道理?难道评定“不确定度”时的“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测量结果”?为何不可以对它进行验证?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得多。两者有可比性吗?没有可比性为什么要选择计量性能相差甚远的被测对象来进行操作呢?给出的两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到底哪一个是合理的,您能跟大家解释一下吗?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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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驳斥,是技术讨论。我说JJF1033将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拟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表征参量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也进行了分析,给出了证据与依据。现行技术法规又不是圣人编出来的,不正确的做法为什么不允许质疑?你说有道理,可以举证反驳呀。这个看法,也并非我一人这么认为,至今没有看见一位权威人士(包括规范起草人)出来解释。

      您认为JJF1033-2016的这段表述有问题吗?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与其如此,何不一开始就用被测对象重复性的极限要求去套算呢,何必劳民伤财每年都做一次毫无意义的重复性试验呢。
      另一个不合理的地方是有关“检定或校准结果”。评定不确定度时,要求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可到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时,却要求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见下图)。这又是基于什么道理?难道评定“不确定度”时的“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测量结果”?为何不可以对它进行验证?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得多。两者有可比性吗?没有可比性为什么要选择计量性能相差甚远的被测对象来进行操作呢?给出的两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到底哪一个是合理的,您能跟大家解释一下吗?


我都说到这份上了!

      你说的CMC,所以当然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当然在这里1033将校准与检定都采用的不确定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这个问题最好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出来后才好评议。

你还要揪着不放。

      实际上,这样的纲领性技术规范,要顾及到法律法规方方面面,要考虑的技术问题很多很多!该规程主要起草老师丁跃清来南昌宣贯过2008版,我有幸听过丁老师的宣贯,丁老师真的是很好很好的人,很谦逊很谦逊!我看到你的这些,我真的为丁老师,唉!也只能是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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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9 14:13:44 Last edit by pxsjlslyg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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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都说到这份上了!
      你说的CMC,所以当然其扩展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才需要选择一个可获得的“最佳仪器”。
      而在1033里因为主要是针对检定,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
      当然在这里1033将校准与检定都采用的不确定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这个问题最好等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出来后才好评议。
你还要揪着不放。
      实际上,这样的纲领性技术规范,要顾及到法律法规方方面面,要考虑的技术问题很多很多!该规程主要起草老师丁跃清来南昌宣贯过2008版,我有幸听过丁老师的宣贯,丁老师真的是很好很好的人,很谦逊很谦逊!我看到你的这些,我真的为丁老师,唉!也只能是一声叹息。
      检定也好,校准也罢,难道对计量标准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要求会不一样吗?这是从技术层面讨论操作的合理性问题,与《计量法》修不修订没有任何关系。我怎么觉得您认为我们对规程提出异议,就是对起草人不尊重似的。我又没有说丁跃清老师不是好人,我对丁老师也没有任何成见,丝毫没有不尊重他的意思。您对丁老师很熟,不妨请他上论坛来参与讨论,我想大家也一定会热烈欢迎,求之不得。也殷切希望我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规程起草人的解惑。
      15楼我发的两幅截图,提出了两个问题与您讨论。看来您是不愿意讨论,究竟何因,我也不必深究。总的感觉,与发帖的主旨相悖。从您上述表述看,您认为预评估一个所谓的“常规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其日后所有同类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合理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日后遇到评定出的某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该预评估结果,将作何解释?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还是被校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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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9 19:02:28 Last edit by luyunnc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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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驳斥,是技术讨论。我说JJF1033将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拟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表征参量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也进行了分析,给出了证据与依据。现行技术法规又不是圣人编出来的,不正确的做法为什么不允许质疑?你说有道理,可以举证反驳呀。这个看法,也并非我一人这么认为,至今没有看见一位权威人士(包括规范起草人)出来解释。

      您认为JJF1033-2016的这段表述有问题吗?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与其如此,何不一开始就用被测对象重复性的极限要求去套算呢,何必劳民伤财每年都做一次毫无意义的重复性试验呢。
      另一个不合理的地方是有关“检定或校准结果”。评定不确定度时,要求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可到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时,却要求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见下图)。这又是基于什么道理?难道评定“不确定度”时的“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测量结果”?为何不可以对它进行验证?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得多。两者有可比性吗?没有可比性为什么要选择计量性能相差甚远的被测对象来进行操作呢?给出的两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到底哪一个是合理的,您能跟大家解释一下吗?
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当然得用稳定的被测物,这个不是每年都要做的,这是对该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能力的验证,也可以说是和其他已检标单位的计量标准检定校准结果一致性的确认。其实整个过程就类似于计量比对。这个被测物需要在不同实验室间传递,所以必须得是稳定的,总不能传递到一半量值变化了
Insp_5cc6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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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写上面文章的人,JJF1033-2001对于重复性的处理思路没有问题,问题是实操上会很难。就算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取得,在我们CNAS评审时,评审员也都不看我们的不确定度分析,只是看提供的标准器的不确定度,简单计算一下,给下富余量,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了。确实只是个理想的方法。而JJF1033-2008与JJF1033-2016,从思路上就是错误的,没有严密的逻辑,是一种达不到理想的背叛。但是,我觉得现在的事情是如何取得一个方法不背离理想,又有为现实接受的方法。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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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5cc67650(Insp_5cc67650) 发表:
我是写上面文章的人,JJF1033-2001对于重复性的处理思路没有问题,问题是实操上会很难。就算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取得,在我们CNAS评审时,评审员也都不看我们的不确定度分析,只是看提供的标准器的不确定度,简单计算一下,给下富余量,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了。确实只是个理想的方法。而JJF1033-2008与JJF1033-2016,从思路上就是错误的,没有严密的逻辑,是一种达不到理想的背叛。但是,我觉得现在的事情是如何取得一个方法不背离理想,又有为现实接受的方法。
      我觉得就1033而言,对于主要是针对的检定来说,正常情况检定证书是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的,而是相当于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所以要选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1033将校准与检定不区别地也采用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预评是值得商榷的。而这个问题不是主要起草人丁跃清老师左右得了的,这个问题交由新修订的《计量法》和校准管理办法来决定。试图现在要主要起草人丁老师向他承认错误,恰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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