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935】问:采购人验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认定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后,采购人能否直接选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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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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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验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认定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后,采购人能否直接选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原则上不可以。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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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W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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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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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UYUWUQIU(wulin321) 发表: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除非另有规定。
如果没有签合同,被发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还可以延顺第二家,这个已经签合同并进行验收了,就不能延顺给第二家了。
是否重新招标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和审查部门的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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