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其它可以不参加,依据: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等方式进行监控。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有效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程序,如通过能力验证或者机构间比对发现某项检验检测结果不理想时,应系统的分析原因,采取事宜的纠正措施,并通过试验来验证其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资质认定部门所要求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