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为什么实施分包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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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2018及RB/T 214-2017中,都包含有对实验室实施分包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对分包提出了要求。

首先,分包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实施分包项目时,应分包给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项目和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其次,对分包项目报告出具的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应明确分包项目、参数,并注明承担分包的机构和资质认定许可号,可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CMA标识。

第三,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和转包。二次分包是指分包给一家机构,这家机构又再次分包给另外的机构,这是不允许的。100%是转包,不是分包,因为检测过程全部由对方实施,报告信息与本实验室无关,不具有溯源性,也就无法加盖本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和CMA标识。

第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法律法规禁止的,包括机动车检测、食品复检不允许分包,国抽项目不允许分包;技术标准禁止,如RB/T219司法鉴定机构补充要求规定,不能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判断以及鉴定意见形成等进行分包。

为什么实验室实施分包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实验室实施分包,虽然分包的数据结果由分包机构提供,但对客户来说,对数据结果负责的仍是本实验室。分包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管理体系运行的规范性、质量控制能力、应对风险的意识等,都会对数据结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所以,分包是有风险的。实验室实施分包前应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实际上就是基于风险的思维,降低实验室实施分包所带来的风险。客户同意,意味着风险共担,“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对实验室就是一种保护。实验室应理解其中的含义,对分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分包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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