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人流氓关于“等同采用”本来就不应该出现“检定”的踪影,根本无需“解释”的问题,我有必要强调一下,这已经是我国国家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常用术语通篇不见踪影,标准必须在前言或引言中做出解释。 增加的“前言”部分,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增加的
说明性表述,根本不是
解释原因。正文
通篇不见“检定”的踪影,那是因为国际标准ISO 10012中本身就不存在。需要解释什么?
“验证”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仅适用于计量要求由法定要求“确定”的情况,不适用于计量要求由本单位特定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导出的情况,而在企业中前者的情况如九牛一毛,后者的情况多如牛毛。 谁规定的
“验证”的合格判据是“法定计量要求”?你学术流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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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计量确认”有没有“验证”。9.17条“检定”术语定义的注释写得清清楚楚
“满足规定的要求”。这“规定的要求”就包括“法定计量要求”和“预期使用的要求”。当与“法定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验证,那就是“检定”;当与“预期使用的要求”进行比较进行验证,那就是“校准”后的“计量确认”。当“法定计量要求”与“预期使用要求”相同时,“检定”=“校准+验证”(计量确认)。72楼的学术流氓连如此简单的原理都拎不清。
我可以公开大声地告诉你,我说的是“国家标准”,不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全文白纸黑字在那里做证,通篇绝没出现一个“检定”字眼,客观事实是禁用、不用术语“检定”。 国际标准ISO 10012中有
“检定”术语吗?
没有“检定”术语,何来“禁用”之说?如果有术语“检定”,会通篇不用吗?你的智商,跟PIG没啥区别了。
“是你自己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检定,要求承检机构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事实上“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检定”只不过是用“检定”方式“溯源”,并不要求其“判定”。所谓“承检机构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仅仅是承检机构对其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的判定,并非能否在送检单位“使用”的判定,骂人流氓在这里再次玩弄混淆概念的鬼把戏已经骗不了人。 你
不要求“判定”,你还傻了吧唧的以“检定”方式溯源干什么?你不知道作出这个“判定结论”是法律赋予承检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吗?你不知道“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吗?你不知道法律规定
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吗?谁规定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能在使用单位“使用”啦?哪家单位禁用啦?你将马掌钉在了马屁股上,那是你这个蠢货自己不懂、无能,不要把罪名扣在承检机构的头上。
我还是那句话,在没得到被测对象扭矩测量要求前,计量要求无法导出,故无人知道,只有陆云这种人可以闭着眼睛拍脑袋胡说八道。 你是不是说你自己家现在已经在生产现场使用的游标卡尺、百分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等的计量特性要求也无人知道?那不就证明你就是一头教不会的猪吗。
流氓肮脏的骂语:你学术流氓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是个什么东西,你不就是当下最火爆的《罗刹海市》里的“马户”或“又鸟”吗,还真以为自己是“叉杆”或“凤凰”啦?我认为,陆云正是他所骂的那种货,他在本论坛所有的帖子就是铁证。 我骂的就是你这个万人嫌的过街老鼠,一个不识相给脸不要脸的学术流氓,一个卑鄙、龌龊、无耻的学术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