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43条第1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2、4.5.13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2和4.5.13项要求,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每12个月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检查管理评审记录和报告,审核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