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学中的“三分之一原则”只有唯一一个,所谓此“三分之一原则”与前面的“三分之一原则”完全不是一码事的说法,只是对“三分之一原则”的歪曲理解。 有证据吗学术无赖?
请6楼的学术无赖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以上三处
红线标示部分说的都是“三分之一原则”,三处
红框标示部分所说的
“扩展不确定度”是同一个“扩展不确定度”吗?哪一个说的是
“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哪一个是所使用的
“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你不学无术滥竽充数之辈拎不拎得清啊?
前者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的
“判定规则”,当“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被校对象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时,可以不考虑“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直接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反之就应当考虑“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从来没有哪个标准里说过“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不满足这个“三分之一原则”,“校准结果”就不可信,就不能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了。
而后者则是判断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能否满足对被检定/校准对象开展检定/校准的“量传比”通用要求。“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并不是
本级“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而是
上级计量机构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本级“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大,并不能表明本级的“校准结果”不可信,而是利用该“校准结果”进行测量的下一级的“测量结果”有可能不可信(需要根据下一级的测量要求来决定)。例如:某计量机构对某台电子天平进行校准,所得“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偏大,这并不能证明该“校准结果”不可信,而是表明客户用该台电子天平进行的下一级称量过程所获得的称量结果有可能不可信。如果客户是用于黄金交易,因为被测对象(黄金)的称量要求高,所以用该电子天平称量所获得的称量结果不可信。但如果客户是用于农贸市场的白菜交易,被测对象的称量要求远低于“电子天平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所以用该天平进行称量白菜的称量结果仍然是可信的。
“三分之一原则”的“1/3”,并非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T的比值等于1/3(U/T=1/3),而是不得大于1/3(U/T≤1/3),考虑到测量结果使用的安全性,比值U/T应越小越好。 谁说
“等于”啦?是不是又想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栽赃诬陷啦?你所说的
“扩展不确定度U”,上面截图中三处红框标示部分都是“扩展不确定度U”,到底是哪个“扩展不确定度U”啊?东扯西绕一大堆,从来不敢晒出官方权威证据,你无非就是想在这里鱼目混珠打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