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仪”起享奥运】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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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z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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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但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4日废止。因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环评单位不能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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