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B类不确定度分量应该按 校准证书 还是 厂家设备说明书中的技术参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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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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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看来每个部门想要个话语权啊
      这个不是什么话语权的问题。测量设备出厂合格证,只能证明测量设备出厂时是合格的。但测量设备往往不是出厂就直接到用户手里,需要经过销售、仓储、物流、搬运、装卸等许多环节,到用户手里不一定都能保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能够满足用户的要求。所以用户对新购置的测量设备,都有一个验收确认的流程。供应商必须提供近期经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证书》,作为提交合格产品的证据,否则买方客户可以拒绝验收。如果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不合格,可以拒收或退货。
      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就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以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并且要求出具的《检定证书》应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如果未提供,实验室应向承检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除此之外,都必须以校准方式溯源至国家计量院,或获得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否则CNAS不承认其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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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5 22:46:12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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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某人只会不懂脑筋,机械教条地照本宣科,搬出JJF 1059.1-2012第A.2.1条的示例出来解读,殊不知该示例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
      ①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2.0 μV”规范的表述应该是“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
      ②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本身就包含在第2)项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标准不确定度极限值8.7 μV中。再评定第3)项,属于重复评定。其实第2)项就是第3)项的最低极限要求,可作为第3)项的合格判据。如果经校准获得的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大于第2)项,那么第2)项就没有任何意义,属于不合格的数字电压表;
      ③《校准证书》已经给出了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信息,第2)项本就不应该再评,而应该评定长期稳定性(20个月)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然后再合成才合理。这才是真实反映该数字电压表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rq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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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8楼某人只会不懂脑筋,机械教条地照本宣科,搬出JJF 1059.1-2012第A.2.1条的示例出来解读,殊不知该示例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            ①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2.0 μV”规范的表述应该是“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            ②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2.0 μV”,本身就包含在第2)项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标准不确定度极限值8.7 μV中。再评定第3)项,属于重复评定。其实第2)项就是第3)项的最低极限要求,可作为第3)项的合格判据。如果经校准获得的第3)项“修正值的标准不确定度”大于第2)项,那么第2)项就没有任何意义,属于不合格的数字电压表;            ③《校准证书》已经给出了第3)项“修正值的不确定度”信息,第2)项本就不应该再评,而应该评定长期稳定性(20个月)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然后再合成才合理。这才是真实反映该数字电压表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我说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您说国家法规必须执行。我说参照标准的时候,您说标准有问题不能信。真是突出一个辩证思维灵活掌握啊。您老说得对,我已经当缩头乌龟了,求您老别咬我
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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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购买100台设备和花1万元去计量,都是过于夸张的说法,我只是打个比方。其实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计量成本的性价比,亏多亏少的问题,需要计量技术服务的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的事情。可以多选几家校准机构询价,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是第一种方法。第二种方法可以找几家具有同类型设备的单位共同请同一家校准机构校准,这样也可以摊低供需双方的计量成本。如果供需双方还不能达成共同接受的价格,那只有自己建标进行内部校准了。你不可能永远不计量这台仪器设备,永远用《使用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去套算吧。仪器的计量特性,是会随着使用年限和频次的增加而降低的。
我只能说,有些时候就是没办法按照想要条件去计量。
当然计量还是要计量的,只不过确实会有些偏离。比如我的一块标准黑体板,正常情况下,我需要按标准校准其在34℃时的红外发射率。但是实际上,这个项目全国也没几家机构能校准,妥妥的卖方市场。人家只给我们校准。28℃时的发射率。我们要求测34℃的,但人家不同意。我们只能拿着28℃的报告,评价稳定性来间接评估黑体板的计量状态。
我们问标准起草人,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校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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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xx_dxd_xx(xx_dxd_xx) 发表:
我说标准有问题的时候,您说国家法规必须执行。我说参照标准的时候,您说标准有问题不能信。真是突出一个辩证思维灵活掌握啊。您老说得对,我已经当缩头乌龟了,求您老别咬我
      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两码事儿,请不要在这里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标准有问题不能说吗?我不针对18楼的内容发表看法,针对哪层楼的内容呀?我22楼的表述哪一句话说错了?你可以举证反驳呀。我就是就事论事,按我个人的理解指出错误,让版友甄别,避免误导,何错有之?没让您误导得逞,顿感失落了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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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我只能说,有些时候就是没办法按照想要条件去计量。
当然计量还是要计量的,只不过确实会有些偏离。比如我的一块标准黑体板,正常情况下,我需要按标准校准其在34℃时的红外发射率。但是实际上,这个项目全国也没几家机构能校准,妥妥的卖方市场。人家只给我们校准。28℃时的发射率。我们要求测34℃的,但人家不同意。我们只能拿着28℃的报告,评价稳定性来间接评估黑体板的计量状态。
我们问标准起草人,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校准。。。
      我不是从事温度计量的,故不好妄加评论。但如果是依据JJF 1080-2002《-50~+90 ℃黑体辐射源校准规范》,应该在全量程范围内校准,被校温度肯定不止一个点。再说能够校准28 ℃,为什么就不能校准34 ℃?校准机构给出合理的解释了吗?
ppttmm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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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_29d7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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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29d76721(Insp_29d76721) 发表:
个人觉得溯源的数据(如果有)优先厂家数据
      厂家只有《产品合格证》,没有《检定/校准证书》。《产品合格证》只有“合格”的定性结论,没有计量特性的定量检测结果,你怎么去溯源?再说《产品合格证》只能代表产品出厂时的状态,并不代表到达用户手中的计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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