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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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z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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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长您好,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采选业中规定涉及排土场的建设项目属于Ⅰ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类别如何把握尚存在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1、矿山施工期井下开拓废石在地面区域临时堆存,运营前对该地面堆存废石封场处置,施工期废石临时堆存场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2、矿山营运期废石通过其他途径综合利用,不再设永久性堆存场地,但在地面设置临时堆存场地用于废石周转,该临时堆存场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3、矿山新建井硐场地需要用井下开拓废石堆高场地用于搭建竖井平台,平台形成后在营运前该平台按环保要求覆土绿化,该平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4、对于矿山现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场,在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过程中,环评是否对其判定。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排土场定义为“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排土场是否可以理解为“排土场设置的用途需为处置废弃物,永久性集中堆存场地”。以上是我对排土场界定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烦请予以解惑。

回复:

  您“关于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中的排土场,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物经淋溶进入地下水后造成污染,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将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定为Ⅰ类。因此,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中,临时或永久用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的场所,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定为Ⅰ类。

  利用井下废石搭建的竖井平台,不属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场所的范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在开展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针对现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场,应依法考虑其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将其作为判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的内容。

  以上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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