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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 16910-1997
批准日期 1998-01-01 实施日期 1998-01-01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 16910-1997
前言
本标准是1995年5月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卫生学要求、生产工艺布局要求和劳动卫生防护要求,以保证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浙江省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浙江省海宁除尘设备实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陈百年、郭建中、钱怡松、洪连荣、高艳玲、施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小型工业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建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50033-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J87-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ZB 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经企(1988)240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国经贸企(1992)176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补充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小型工业企业 smal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按经企(1998)240号《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国经贸企(1992)176号《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补充标准)》分划。
3.2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elementary technological conditions of labour health
包括建筑卫生学要求和为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而采用的对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冷水、辐射等的防护基本技术条件。
4建筑卫生学要求
4.1厂房必须和居住区分开,不得混杂。布局应符合GB 50187要求。
4.2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多层建筑内必须设置热车间时,应将热车间设在建筑物的最上层。
4.3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功能建筑物隔离。
4.4多跨度厂房在布置工艺设置时,应将冷、热跨间隔配置。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凵”型或“山”型;开口部分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成0(45夹角。“凵”型或“山”型建筑物各翼的间距一般不小于相邻两翼高度(由地面至屋檐)和的二分之一,以不小于15m为宜,如建筑物内不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该间距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至屋檐)。
4.5厂房最低层高不应低于3.0m,每个工人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时,应保证每天每小时不少于20m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时,可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4.6产生汞、砷毒物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围护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墙体与地面交接处应作圆角处理。
4.7产生毒物或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不积水,应设坡向排水系统。排水设水封,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8产生粉尘的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理。用水冲洗时,地面应不透水,不积水,应设坡向排水系统。排水设水封,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9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4.10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达到TJ36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以下的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和外室。
4.11生产用水较多或产生高湿的车间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潮设施。
4.12车间的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应防止雨水、雪不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汽(特别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水汽的除外)。
4.13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3要求。侧窗应均匀分布在车间的各个方向,窗间墙壁的宽度不宜大于窗宽的两倍。窗上缘应接近天花板,窗下缘距地不宜高于1.2m。
4.14工作面要有足够的照度,其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