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机构:
根据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规定,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认证机构,尤其是有分支的认证机构,在1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完成缴纳工作,确实存在困难。另外,部分认证机构希望当年的年金最好能在当年交一部分,避免次年一次性交纳大额资金。考虑到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拟对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1. 原文件中的“4.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修订为“4.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如需要,当年的年金可在当年分批交纳,但交纳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2. 对原文件中的附表1、附表2和附表3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准确、属实,如有虚报、瞒报等失实情况,将承担由此引发的认可资格暂停或撤销的后果。”
请认证机构认真阅读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于2007年3月16日前与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处王煜联系,电话:010-65994635,传真:010-65994587。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