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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发展
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国家认监委随后进行了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起草。新的评审准则遵循吸纳了ISO/IEC 17025的主要精髓,新的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原国家计量局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了考核标准,并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的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称为审查认可,对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成为验收。
1987年底,原国家计量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合并,组成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都归到实验室评审办公室管理。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2006年国家认监委正式成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审批职能归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于检测监管部负责。
2、实验室认可的发展
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2006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等同采用ISO/IEC指南25的GB/T15481引言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校准实验室和检验实验室”。在1997年关于ISO/IEC指南25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为“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所有组织,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的实验室,以及其检验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不管其人员数量和工作范围”。也就是说实验室认可除包括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计量认证的调整范围外,还含盖校准实验室和第一方、第二方的实验室等。
我想问一下楼主,如果是第一方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以后,它能不能对外发布本企业产品的检测报告呢?还有这些检测报告能不能作为证明自己企业产品质量的数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