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鉴定)、分类标准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论证,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定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和速度,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五)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下同)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危险度评估,并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复、更换;
(四)查封违法生产、储存或者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的产品;
(五)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