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重促进 环境立法更务实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确立了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
点评:从2005年12月列入立法计划,到2008年8月通过,这部法律在过去的几年间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践差异较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得相对原则,多属于引导、促进。为了使法律“名”副其“实”,这部法律在提交三审时进行了更名。从《循环经济法》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名称的两字之差,既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点,也体现了环境立法的务实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