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超市的这些食品卫生问题由来已久,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仍熟视无睹?
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真空”
“不是熟视无睹,是没有执法权。”
杭州上城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超市的食品卫生是由卫生监督部门来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法律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主体已有新的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领域由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领域由工商行政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超市应该属于食品流通领域,不归卫生部门管。”这位负责人说。
于是,记者又找到了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区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说:“流通许可范围的食品,确实由我们来监管。可超市内加工自制的食品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我们也没办法管。”
他拿出一份省工商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递给记者。记者翻阅后发现,根据《指导》,工商部门只能按权限核发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经营者附带从事加工制作和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保健品的,均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如商场超市内同时经营自制食品、熟食、保健品等情形,都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
“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监管,我们也不明确。如果相关法规明确这部分的安全监管责任范围,问题便迎刃而解。”这位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安全监管不能缺位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广平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衔接有一定的过渡期,可能会造成一些安全监管的缺位,但是,有关部门不能因为监管上的缺位,就忽视这个过渡期内的安全隐患。
“在这个特殊阶段,部门监管的缺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不法经营户销售一些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卓广平说。
虽然说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追究超市的相关责任,但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比事故发生后的维权更加重要。卓广平表示,有关部门应尽早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给超市加工自制食品的生产行为加一道“金箍”,而不要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