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和校准是计量工作中最常用的术语,是实施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也是计量技术人员所从事的最日常的工作。虽然我国制定的《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计量技术规范,对检定和校准具有明确的定义,在2001年出版的《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解释》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统一宣贯教材中,对其二者的区别作了解释,其中明确的提出了“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行为。”但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甚之有的还认为检定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校准同样可以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强制校准属于法制管理范围,从而使检定和校准的概念更处于模糊状态,通过对OIML D1 2004《计量法要素》(下称D1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我认为它十分具体的说明了二者的性质及其区别。
一. 检定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二章 国家计量基础体系 Ⅱ.5国家计量机构的任务中,提出“执行由计量行政主部门指定的法制计量的技术工作和技术协作,特别是型式试验、以及确保在首次检定、后续检定、计量器具的检验和市场监督中的技术协作和支持。”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五章 法制计量 Ⅴ.4关于计量器具的法规中,就明确提出:
“Ⅴ.4.1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可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Ⅴ.4.2依法管理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测量结果要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Ⅴ.4.3这些法规应确定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所需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要求。
Ⅴ.4.4这些法规应建立起对这些计量器具的法制控制与监督。进行法制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能适于预期使用,满足和保持必要的计量性能,为防止误用、防止对结果的不正确解释和防止欺诈行为提供充分的保障。
法规应包括以下控制与监督过程:
·在设计阶段(例如型式试验)和在生产阶段(例如首次检定)对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制性要求进行初始的附合性评定;
·要确保在用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和时间内保持所要求的计量性能(例如通过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和现场监督),否则退出使用;
·确保计量器具能够在正确的条件下(如环境条件)安装、使用和操作。
Ⅴ.4.5应规定证明计量器具状态符合法制要求的标记或记号(例如型式批准标记、检定标记等)。”
在D1文件第三部分 建议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六章 执法 Ⅵ.3法制计量的符合性评定组识中,就提出“Ⅵ.3.1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应用法制计量法规时指定组织来完成检定、检验以及是否符合法制计量法规的评定工作。”在Ⅵ.4.1法制计量官员职责和权利中,指出有权“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检查。”
从上可见,在2004《计量法要素》D1文件有关法制计量的章节中,从未出现“校准”二字,而从法制计量的机构、任务、法规、话动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都作了相应规定,“检定”是实施计量器具的法制控制与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家计量机构及法制计量符合性评定组织的重要任务,这十分清楚的可以看出检定具有法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