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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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时下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由于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条列在去年公示后至今未能出台,这给有关管理部门带来了无法可依的新问题,因此部分省市(区)环保部门出台了自己的监测资格认定办法。为促进第三方实验室的发展和方便工作,希望各位板油能将当地的管理办法贴出来(各种格式的附件均可)。对现行有效且不重复的文件,本版主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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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一贴山西的: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
                      晋环发[2011]219号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环境监测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评审专家、处务会、处长、厅分管领导、厅长。   
二、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1、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三、受理 
    环境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环保厅办公室(已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厅领导阅批后,由环境监测处办理。
    受理范围:(即向省环保厅申请监测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 
四、认定程序 
    (一)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组织专家对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起草《评审报告》,提出关于监测单位监测资格类别(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两类)和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的建议;   
    评审条件:
    1、监测单位所属环境监测人员已参加上岗考核(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2、实验室仪器设备满足所申请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定期通过检定;
    3、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测规章制度健全等。   
  (三)环境监测处处务会进行研究,审查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   
  (四)厅领导审核;   
  (五)向环境监测单位颁发《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可否进行认定的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赴监测单位现场进行评审;向经评审合格的监测单位颁发环境监测资质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定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评审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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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5 22:35:03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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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资格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国家直接认定监测资格的单位除外)必须经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监测资格认定,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
    第三条 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分为环境质量监测资格、污染源监测资格两类。
    取得环境质量监测资格的单位,可从事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包括为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而进行的环境质量监测)。
    取得污染源监测资格的单位,可从事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固定源和流动源的监测,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等流动源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总量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污染源普查监测等。
    第四条  持有《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标准、方法及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测资格等级划分
    第五条  《山西省环境质量监测资格证》分为甲、乙、丙三级,每级又分为综合类和单项类。
    甲级:能够承担和完成全省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齐全,仪器设备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成立的环境监测单位。
    乙级:能够承担和完成地级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齐全,仪器、设备比较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成立的环境监测单位。
    丙级:能够承担和完成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仪器设备比较完备,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成立的环境监测单位。
    对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综合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单位,应颁发综合类环境质量监测资格证;对只能独立承担和完成单项环境质量监测的单位,应颁发单项类环境质量监测资格证。
    第六条  《山西省污染源监测资格证》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省辖区范围内大型、复杂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乙级: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地级市辖区、个别行业范围内较大、较复杂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丙级: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县(市区)辖区、个别行业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丁级:能够在县(市区)辖区、个别行业范围、重点排污单位承担一定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第七条 对新成立的环境监测单位、无监测业绩的监测单位、在我省新开展工作的省外监测单位,应颁发临时“资格证”。

第三章  认定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
    (2)具有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持证监测人员和与之相配套的工作能力。
    第九条  资格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测试能力、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实验室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监测资格认定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实施,由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具体负责。认定采用考评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证”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上报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组织考评组,对申请“资格证”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考评,确定相应的监测资格等级,并颁发《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所持“资格证”中规定的监测类别、范围和项目实施监测,不得超证监测;如需扩大监测项目范围或提高“资格证”等级,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监测资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格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中应详细写明单位名称、承担的监测类别、项目内容和监测的范围以及核定等级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的单位所提供的监测报告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信息资料及成果,必须标有“资格证”级别和审批编号。
    第十六条  无“资格证”的单位出具的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数据,不得做为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应暂停其“资格证”。
    临时“资格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技术、场所、开展的监测内容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保厅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格证”:
    (1)因情况发生变化达不到“资格证”应具备的条件;
    (2)超范围、超期限开展监测业务;
    (3)转让或转借“资格证”;
    (4)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的人员独立完成;
    (5)弄虚作假,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
    (6)监测报告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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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5 22:38:41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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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duo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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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全国统一,毕竟这是一个行业,是全国范围内的环境行业,不属于哪一个省的。所以全国的准入标准应该统一
yq7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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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环境监测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评审专家、处务会、处长、厅分管领导、厅长。   
二、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1、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三、受理   
    环境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环保厅办公室(已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厅领导阅批后,由环境监测处办理。
    受理范围:(即向省环保厅申请监测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 
四、认定程序   
    (一)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组织专家对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起草《评审报告》,提出关于监测单位监测资格类别(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两类)和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的建议;   
    评审条件:
    1、监测单位所属环境监测人员已参加上岗考核(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2、实验室仪器设备满足所申请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定期通过检定;
    3、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测规章制度健全等。   
  (三)环境监测处处务会进行研究,审查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   
  (四)厅领导审核;   
  (五)向环境监测单位颁发《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可否进行认定的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赴监测单位现场进行评审;向经评审合格的监测单位颁发环境监测资质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定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评审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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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是首个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其要求还是挺严的,要有三年的业绩,申请要求上报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七)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八)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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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4 23:55:52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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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自2009年发布以来,先后两批共通过了十一家社会检测机构,名单见下:

北京中环谱天环境监测中心、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测试中心、

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检测中心/冶金环境监测中心、

奥来国信(北京)工程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首浪(北京)环境测试中心、

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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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8 20:46:34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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