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体系的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标准的统一编号
GB(强制性标准)或者
GB/T(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统一编号DB(强制性标准)或者DB/T(推荐性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的统一编号HJ(强制性标准)或者HJ/T(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核心组成部分,评价环境好坏和进入环境的污染物。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例如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技术和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例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例如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货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5、环境基础标准:对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图形、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规定。
按照使用范围划分为三级:国家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由国家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环境标准,标准号以GB开头。
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标准:针对行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行业范围内执行的环境标准。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和具体化,
一般严格与国家标准(说法不合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国家标准的完善和补充,
严格于国家标准。
按照执行强度划分:
强制性环境标准:GB或HJ开头,是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标准。
推荐性环境标准:GB/T或HJ/T开头,非强制执行的环境标准。
如果推荐性的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也必须强制执行。
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者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的使用原则:1、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行业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范围内执行。
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性执行。
3、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并存,执行地方标准(严格国家标准)。
4、对于国家未制定环境监测方法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与质量标准和排放配套使用。国家制定相应方法标准后,地方标准 停止使用。
5、因采用不同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数据出现争执,由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同一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