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厂区废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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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废气处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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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废气检测口采样要几个点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1/09/07
依据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37822-2019)附录A中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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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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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37822-2019)附录A中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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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监测的布点及采样

4.1点位布设总原则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对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气筒设置永性监测平台,布设采样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采样方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同时考虑:

(1)点位的代表性:选拔有代表性的采样点。

(2)点位的可接近性:选择易于达到的采样位置。

(3)点位的可操作性:选择能实施采样的地点(避开涡流、档板、支撑架等)。

(4)点位的安全性:选择安全可靠的采样位置。

(5)与有关标准布点要求的符合性:在许可的条件下,尽量与标准的要求一致(手工采样前6后3,连续监测前10后6)。

当对有组织排放源监测点位布设难于达到有关标准布点要求设置时,特别是建设项目已设监测点位不符合国家有关采样方法的有关规定又无法改动时,应考虑增加测点的数量。

4.2布点和采样原则

①烟(粉)尘

采样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烟道内同一断面各点的气流速度和烟(粉)尘浓度分布通常不均匀。因此,必须按一定的原则在同一粘面内进行多点测量,才能取得较为准确的数据。断面内测点的位置和数目,主要根据烟道断面的形状、尺寸大小和流速分布均匀情况而定。为了从烟道中取得有代表性的烟(粉)尘样品,需等速采样。

②气态污染物

采样位置原则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要注意避开漏风部位,以免空气泄漏造成浓度分布不均。由于气态或蒸汽态有害物质分子在烟道内分布一般是均匀的,不需要多点采样,可在造近烟道中心位置设1点采样。同时由于一般气体分子可忽略质量,不考虑惯性作用,不需要等速采样。采样时采样管入口可与气流方向垂直,或背向气流。当气体中含有固态有害物质或雾滴时,则应等速采样。

4.3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污染源排放有害物质的测定,通常是用采样管从烟道抽取一定体积的烟气,通过捕集装置将有害物质捕集下来,然后根据捕集的有害物质量和抽取的烟气量,求出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根据有害物质的浓度和烟气的流量计算其排放量。这种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抽取样品的代表性,这就要求选择正确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设置具体方法应按GB/T16157-1996《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1)采样位置

①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②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则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采样断面的气流最好在5m/s以上。

③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则采样位置仍按①的位置选取。

④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⑤必要时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2)采样孔和采样点

采样孔

①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不应小于80mm,采样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②对于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③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置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采样点

①圆形烟道

a、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线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叉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平面内,如当测点在弯头后,该直径线应位于弯头所在的平面内。

b、对于符合1采样位置①要求的烟道,可只选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一条直径线上的测点(即前6后3)。

c、对于直径小于0.3m、流速分布均匀、对称并符合1采样位置①要求的小烟道,可取烟道中心作为测点。

d、不同直径的圆形烟道的等面积环数、测量直径数及测点数见表8.3-2,原则上测点不超过20个。

e、测点距烟道壁的距离按下表2确定。当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小于25mm时,取25mm。

f、当水平烟道内积灰时,测定前应尽可能将积灰清除,原则上应将积灰部分的面积从断面内扣除,按有效断面布设采样点。

②矩形或方形烟道

a、将烟道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小块的数量按下表3的规定选取,原则上测点不超过20个。

b、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1m2,流速分别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1采样位置①的要求的,可取断面中心作为测点。

d与②采样点①中f相同。

当烟道布置不能满足1采样位置①的位置要求时,应增加采样线和测点。

表1 圆形烟道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4.4烟气及烟尘采样

(1)烟气参数及样品测定时,各种测定仪器的采样管(或探头)在插入采样孔后,应将采样孔周围的缝隙堵死而不漏气。

(2)测定压力前检查皮托管头子是否变形,皮托管是否漏气(主要是指对接式长采样管皮托管)。

(3)测烟尘时,确定各采样点位置后,装上所选定的采样嘴,开动采样泵,关闭流量,将采样嘴背向气流,插入烟道断面的第1个采样点。然后将采样嘴对准气流方向,调整流量到第1采样点所需的等速采样流量,保证采样点等速采样,同时记录流量计前温度,压力和采样时间及流量。依次类推,顺次在各点采样。各点采样时间随烟尘浓度而定,一般每点采样时间应在3min以上(采样断面大、采样点多、采样流量大时可以适当减少时间)。采样完成后,从烟道中取出采样管,在取采样管过程中采样嘴背向气流,同时关闭流量(泵继续开),以保持采样管内部一定的真空度,防止采集的烟(粉)尘因管道负压而倒抽出。注意不要倒置采样管,以免样品损失。全自动采样仪器因定时采样到后自动停机,此问题无法解决。

(4)烟气样品采样时,应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及合适的滤料,采样管应有滤尘和加热装置,加热温度不超过160℃;采样前应检查采样管是否污染,有污染时,应清洗干净,干燥后再用,同时应更换滤料;连接采样管和吸收瓶之间的连接管应尽量短,防止吸附;采样系统要保证严密不漏气。

(5)对直读式仪器(测SO2、NOX、CO等),要对其准确度进行校准,最好能现场用标气进行校准。仪器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频繁使用的仪器,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长期放置的仪器在使用前也应进行校准,直读式仪器使用时采样时间不要太长,一般10~20min则可,然后应用空气清洗,再测试,以防电极中毒损坏。

(6)化学法正式采样前应使烟气通过旁路吸收瓶5~10min置换出采样系统的空气和使滤料饱和。吸收瓶应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发泡性能及阻力在6.7±0.7KPa左右)。化学法采样完毕后,取下吸收瓶时,应特别注意取下连接管的顺序,防止倒吸。同时用止水夹夹紧采样管后皮管,防止空气进入采样管,继续采集第二个样品,采样管最好采用全加热采样管,这样可以防止滤料吸附SO2,特别是湿度高的烟气。

4.5样品现场分析时质量保证

(1)应首选目前适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若无标准分析方法,可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90版)中的方法。

(2)废气中许多项目需要现场分析,如SO2、H2S、F-等。如采废气中SO2时,吸收后样品不稳定,一般应在2小时内分析。吸收液配制时应加稳定剂(主要含有EDTA和异丙醇)。用碘量法分析SO2样品时,应作平行样。

(3)测试仪器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 吸管、量瓶等玻璃量器要有CML标志,并经检定合格后使用。比色法测定样品时,每批样品应做现场空白及带入质控样,对部分样品取平行样分析,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和质控样的相对误差应符合质控要求,否则应查找原因重新测定。

(4)分析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给采样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监测结果跟企业监测结果差距较大时,应查找原因,找出解决的方法。

(5)烟尘样品测定时,在采样前后使用烘箱烘干的温度时间和干燥器中的冷却时间应一致。空载和载重时使用同一分析天平。

(6)结果计算应经校对,数据处理应符合质控要求。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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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要求: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问题: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来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是应该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照点呢?还是应该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明确规定:“1.2.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 1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该导则是对GB 16297-1996的补充和具体化,因此,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应当首先遵循GB16297-1996的规定和原则要求。 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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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8:23:14 Last edit by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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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题太宽泛了,大原则执行GB/T 16157-1996、HJ/T 397-2007、GB 16297-1996;有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如生活垃圾焚烧、水泥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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