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环检小白一只,有个小问题不知道有没有大佬指导一下:2021年9月15日,《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开始实施,GB 11903-89 中稀释倍数法部分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意思是2021年9月15日以后对于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只能执行标准 HJ 1182-2021?GB 11903-89 中稀释倍数法部分是否还可以使用?如果是9月14日采集水样进行色度测定,9月15日签发报告,执行标准是以测定日期为准还是以报告签发日期为准?即执行GB 11903-89还是HJ 118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