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浏览0 回复5 电梯直达
Ins_4d3ab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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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佬,第三方检测机构想做职业卫生方面的项目,要通过资质认定认可,职业卫生的管理体系和CMA一样吗?可以共用一套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吗?如果不能共用,那是否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卫生,CMA,CNSA各一套文件?
推荐答案:JOE HUI回复于2022/06/01
想通过职业卫生管理认可第三方,CMA已经不受理,必须是卫健委门下,所以最好是不要共用一套体系文件,需要咨询卫健委,依据依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北京从去年年初开始一些领域就不再给资质认定了。我们目前没有资质的项目给客户出的话出测试报告不盖CMA章,也在报告说明里说明了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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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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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过职业卫生管理认可第三方,CMA已经不受理,必须是卫健委门下,所以最好是不要共用一套体系文件,需要咨询卫健委,依据依据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北京从去年年初开始一些领域就不再给资质认定了。我们目前没有资质的项目给客户出的话出测试报告不盖CMA章,也在报告说明里说明了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
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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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再受理资质认定,像山东这边开展职业卫生活动的话是省委建委负责审批。所以个人建议:CMA和CNAS可以共用一套体系文件,不建议和职业卫生共用,哪怕职业卫生相关体系文件照搬过来改个名;个人经验如果上报的CMA体系文件中仍有不再受理资质认定的事项的话(比如职业卫生)需要修订。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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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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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好几个公司都是CMA和职业卫生共用体系,评审专家也没说不可以,不过对于职业卫生里面的特定要求还是要有专门的章节提出。
未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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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cma 倒是想一统天下呢,奈何人家不同意啊,包括卫生 建筑 特检 等,都是钱啊,给了人家自己就一没权利,二没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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