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古城伴明月(v3052453) 发表:既然你的合格判据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同,你为什么还要以法制计量的“检定”的方式溯源呢?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呢?能否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你自己要求承检机构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在承检机构按照与你签订的委托合同实施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你现在又不承认人家的检定结论,这合法吗?
报告确认这个肯定是要做的,要确认是否满足你目前使用检测标准的要求,检定合格的设备参数不一定100%满足你使用要求,只能通过确认验收来保证。
设备的校准或检定是对设备的性能进行确定,按检定规程检定满足要求说明性能OK,是否满足其他元素或性能是能再通过方法验证或确认来证明。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并未否认校准机构给出的检定结论,对校准或检定报告进行验收来确认设备是否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就像容量瓶检定,分A及和B级,按检定报告都是合格,会出A级或B级结论,但是你实验室检测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对于B级容量瓶就验收不满足实验室要求了。
既然你的合格判据与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同,你为什么还要以法制计量的“检定”的方式溯源呢?为什么不以“校准”方式溯源呢?能否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你自己要求承检机构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在承检机构按照与你签订的委托合同实施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你现在又不承认人家的检定结论,这合法吗?
原文由 古城伴明月(v3052453) 发表:检测方法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你配置B级容量瓶,这本身就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你为什么要在这种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的测量过程,选购配置B级容量瓶呢?这是你“测量过程”的设计出了问题。如果你的合格判据就是法定计量要求,那么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了比较确认,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所以,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不需要再做“计量确认”了。即使你做“计量确认”,你的结论也应该与承检机构给出的检定结论一致。
并未否认校准机构给出的检定结论,对校准或检定报告进行验收来确认设备是否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就像容量瓶检定,分A及和B级,按检定报告都是合格,会出A级或B级结论,但是你实验室检测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对于B级容量瓶就验收不满足实验室要求了。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按您所述检定机构出的检定报告后无需验收确认,直接存档吗?
检测方法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你配置B级容量瓶,这本身就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你为什么要在这种要求使用A级容量瓶的测量过程,选购配置B级容量瓶呢?这是你“测量过程”的设计出了问题。如果你的合格判据就是法定计量要求,那么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了比较确认,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所以,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测量设备,不需要再做“计量确认”了。即使你做“计量确认”,你的结论也应该与承检机构给出的检定结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