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好坏决定于该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质量决定于内部审核员,而质量负责人的素质和对该管理体系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内部审核员的素质。
CNAS-GL011:2018的1、2、3条用不着解读了。第4条“内部审核的目的”有4小条,重点是符合性检查、不符合项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第5条“内部审核的组织”有11小条,重点是不同要素或不同部门在 12 个月内都能被至少审核一次,及质量负责人在内审中的组织责任与组织方法。第6条“内部审核的策划”有5小条,重点是如何制定审核计划,如何调配审核员、审核组组长,准备审核用文件和记录表单。第7条“内部审核的实施”有15小条,重点讲述了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每一步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第8条“后续纠正措施及关闭”有4小条,关键是不符合项的确定、风险追踪、纠正措施制定、实施与效果验证。第9条“内部审核记录和报告”有7小条,关键是审核报告的编写和使用,以及审核记录的保存。
5.9条全文是:“只要资源允许,审核员宜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审核员不宜审核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或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除非别无选择,并且能证明所实施的审核是有效的。当审核员不能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时,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宜注重检查内部审核的有效性。”就是楼主所说的“也就是说特殊情况自己审核自己也是可以的,只要证明是有效的”。不过,这一条强调的仍然是“审核员的独立性”,不能审核自己从事和负责的工作,只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给开了一个门缝。“证明所实施的审核是有效的”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别无选择”的条件是苛刻的,拿出为什么“别无选择”的过硬理由和证据才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仍然得不到外审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