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大神,说得有理有据,叩谢
楼主的意思是说,进水TP,出水TP,这样委托单位前者很高,后者很低,这样显示委托单位的处理工艺很牛的。但对于我们检测单位来讲,这样的风险很大,我们在报告中样品部分要注明 “进水”(由委托方提供的名称),“出水”(由委托方提供的名称),这样来描述,也就是因这个名称引起的问题,与本检测方无关。
因为准则中也有这样的描述:CNAS-CL01:2018中7.8.2.2实验室对报告中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以明确标识。这里当客户以进水出水TP的差值来体现其处理工艺牛逼时,我们就要消除我们的风险,也就是进水出水的名称是由客户提供的,我们只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这里的出水进水因名称所引起的岐义,我们要规避掉。
原文由 哲晢(Ins_0e8c62ef) 发表:
也有点担心这个,但是如果不体现进出口委托方也不干啊,这样他们的检测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或者有什么两全其美的办法吗?
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样品编号解码信息是什么意思啊?
那你能为进出口的真实性负责吗? 如果是来样委托检测,检测机构所能承诺的是“仅对送检样品的检测数据负责,不对样品来源负责。”
如果按委托方的要求在报告中写了进出口,这就意味你承认样品来源的真实性,这与当下政策:“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委托方要求报告写进出口是别有用心的,负责任的委托都是像采测分离那样,只有编号。委托方不自行编号也没关系,自已按体系文件的分析样品编号出报告,然后附一个只有样品编号解码的信息给客户,这才是两全其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