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23969-2009 《肉干》标准规定:“6.2.1 水分:按照GB/T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2、GB/T 9695.15-2008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第一法(蒸馏法)适用于肉与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第二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含其他挥发性物质较少的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该标准于2017年3月1日被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代替。
3、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第一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105℃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
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100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
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样品。
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g/100g的样品。
从上述标准来看,直接干燥法或蒸馏法均可用于肉干水分的测定。但从GB/T 9695.15-2008对两种方法的排序来看,建议首选蒸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