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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nsm_7a63404f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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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baby073125
原文由 状元秀(baby073125) 发表:是一个公司的多场所性质吧。我觉得文件有相似但是不能完全一样,起码人员职务和签字应该是不一样的。起码有分技术负责人吧。
ID:zxz19900120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楼主,根据CNAS-GL001:2018《实验室认可指南》,雷同一般指前后时间的记录;体系文件抄袭,像您提的这种情况如果两家公司都是分公司或者多场所性质的话不算抄袭,我觉得没问题,人员姓名等根据实际调整
原文由 Rich-C(Insm_7a63404f) 发表: 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多场所,只是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 我觉得解释清楚关系不算抄袭,虽然都是独立法人毕竟是一个人,自己的东西拿来用怎么能算抄袭呢
原文由 Rich-C(Insm_7a63404f) 发表: 说的有道理,不过时间差了这么久,项目主管也早忘了上一次评审内容
ID:Ins_6b96c456
ID:linrg
ID:lijing3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