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龟孙子”,与本社区的技术讨论无关,本人不予置评。但是,我要告诉你,骂人不是技术讨论,只能证明你的道德品质极其低劣,证明你根本不是“计量专家”,而是个地地道道的骂街“砖家”。 你没完没了的学我、复述我的话,与本社区的技术讨论有什么屁关系呀“学术流氓”?你嘴这么贱,这么喜好招骂找骂,不成全你,你学术流氓还不知道要猖獗嘚瑟成啥样。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属于“相关领域需要统一的管理要求”,绝非你说的“是相关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不是国家或国际、行业、地方“标准”,更上升不到“法律”的层次,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先生休要在这里胡乱混淆概念。 我把这些技术标准
上升到“法律”层次了吗?你是瞎了眼吧。本主题讨论的是“版次”管理的问题,你搬出国家顶层法律出来闲扯,你概念清楚什么?国家顶层法律有
版次编号吗?
9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以上第三条所列的,哪一项不是“技术要求”啊?该《办法》适用于国家顶层法律的制定与管理吗?你驴头套马嘴,搬出国家顶层法律出来闲扯,你概念清楚什么?
我说“当有同名法律时,较早发布的一定会有‘废止日期’”。修订前的同名《计量法》并无废止日期,根本不存在“该不该废止”的疑问,这也就是“修订版”计量法与“新版”计量法的区别。 一定会有“废止日期”不是你说的吗,你应该解释
修订前的同名《计量法》为什么没有“废止日期”。你混九规想在这里打哈哈是不是?
新版的《计量法》应该长成啥样啊?怎么区分“修订版”还是“新版”呀?你不一直在嚷嚷八字还没一撇的
“新版计量法”吗,怎么现在改口啦?
你自己说“修订,都涉及到版本号的变更,不可能修订前后的版本号相同”,然后又说“换版则是由于修订的次数及内容太多,导致整个文件的整体排版效果凌乱不统一,所以才需要整体换版”,你不觉得这两个说法矛盾吗? 说明你对技术文件的版次管理是一窍不通狗屁不懂。
请问,只修订了一次,或者修订内容不“太多”,版本号并没有变更呢,“修订,都涉及到版本号的变更”吗?到底可不可能“修订前后的版本号相同”呢? 技术文件的版本编码规则与结构(包括每次修订的版次信息如何标识),在相应的文件里都有详细的的规定。你见过修订前后版本号相同的技术标准吗?晒出来给我看看。但凡版本号不变,都不是
“修订”,而是
“修改”,不存在增加或删除条款的现象(见“马扎”楼层的表述),如:JJF 1059.1-2012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第1号修改单》。凡是有新增或删除内容或条款,导致原条款序号发生变更的,就一定属于“修订”,无论内容多少,版次号必须变更。这还不足以证明你狗屁不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