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市场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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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k-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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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等,因此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贯彻实施既需要所有调整对象自觉执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由于污染控制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经信息产业部商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现就《管理办法》的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有关检查重点问题另行通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不用进行标识的产品分类附后)。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不需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分类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不对产品进行加贴标识:
1.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
2. 为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且供方已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
3. 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
4. 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
5. 旧(二手)电子信息产品;
6.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类产品或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并已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等信息,且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的;
7. 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
8.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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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y-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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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们董事有说内地有派出专家到深圳协助检疫局抽查,我也发现最近报关商检比之前严格并且时间上也慢了,不过这个是值得高兴的消息,毕竟政府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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